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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5)云刑更437-446号

2025-04-15 00: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64号
罪犯李三,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该犯以上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5日作出(2020)云09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情况,2020年07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6.55元,账户余额1626.32元,月最高消费24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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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3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72号
罪犯赵岩改,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岩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岩改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50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赵岩改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0年08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41元,账户余额146.26元,月最高消费298.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岩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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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3月0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545号
罪犯曹华伟,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08日作出(2021)云01刑初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华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6811.50元。宣判后,被告人曹华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云刑终6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23年2月24日入监至2023年5月29日不认罪,2023年5月30日罪犯书写认罪书表示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5分;教育文化改造无扣分;劳动改造无扣分;2023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89元,账户余额557.17元,月最高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华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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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3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69号
罪犯毛双奇(又名李国旗),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果敢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3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双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毛双奇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1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1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0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入监以来监管改造扣0分,教育改造扣4分,劳动改造扣5分,该犯2020年02月05日死缓考验期届满,2020年07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7.64元,账户余额366.31元,月最高消费298.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双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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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3月0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543号
罪犯苏灿荣,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6日作出(2022)云0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灿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云刑核759308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2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2分,劳动改造无扣分,2023年02月至2024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8.30元,账户余额273.32元,月最高消费147.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灿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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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3月07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5)云女一监减字第7号
罪犯王根柳,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根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8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4年02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6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9年3月1日,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00.00元,2024年5月22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复函:经核实,罪犯王根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已终结执行,2024年5月17日,我院作出(2024)云05执7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9)云05刑初38号判决第二项中对罪犯王根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并附:(2024)云05执720号执行裁定书壹份期内月均消费170.52元,账户余额6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根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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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5年03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70号
罪犯素米同(曾用名素米),男,2002年06月03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5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素米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0年01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7.04元,账户余额57.31元,月最高消费278.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素米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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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3月0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544号
罪犯图伍,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08日作出(2022)云09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图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云刑核921270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3年02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3次,2024年05月06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9执4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9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5.33元,账户余额10630.48元,月最高消费19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图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3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63号
罪犯陈尼搞,男,2001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该犯以上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07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尼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扣分4分,2020年04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87元,账户余额194.94元,月最高消费14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尼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3月0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1号
罪犯吕培华,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8日作出(2021)云06刑初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培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吕培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云刑终5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1.43元,账户余额2765.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培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