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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2383-2432号

2023-10-07 16:17:40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宜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吉火都黑,男,1988年7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5日作出(2017)云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火都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6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4.87元,账户余额2259.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火都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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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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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3年08月0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54号
罪犯姚英,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5日作出(2018)云09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3月15日以(2023)云09执75号执行裁定书示:查获被执行人姚英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344元、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农场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3.25元,该两笔银行存款已裁定予以冻结并划拨,2023年03月01日被执行人姚英家属自愿代行缴纳人民币15000元,裁定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姚英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9.81元,账户余额1692.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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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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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雷绍忠,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5日作出(2016)云04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绍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雷绍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7日作出(2016)云刑终1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3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25元,账户余额998.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绍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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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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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李华庆,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050.36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华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3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1.87元,账户余额4544.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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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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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陈夏明,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夏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夏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1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09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7.97元,账户余额3250.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夏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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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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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吴玉春,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2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玉春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玉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3日作出(2017)云刑终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6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9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本院(2021)云04执1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并执行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894.40元,裁定书于2023年03月19日送达该犯;期内月均消费252.63元,账户余额2034.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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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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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史庆喜,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4日作出(2017)云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庆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史庆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3月3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2.83元,账户余额3793.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庆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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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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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杨祠祯,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7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祠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祠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1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4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3.99元,账户余额2567.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祠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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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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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陆赛,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9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6.30元,账户余额8876.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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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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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48号
罪犯哈马力呷,男,1986年9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哈马力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哈马力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6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96元,账户余额2245.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哈马力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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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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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41号
罪犯金岩相坐,男,1977年3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3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岩相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作出(2016)云刑核3175347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3.90元,账户余额1.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岩相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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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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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30号
罪犯董金和,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金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6日作出(2016)云刑核534823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6年3月1日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5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32元,账户余额608.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金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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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29号
罪犯邓云生,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云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云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4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7.94元,账户余额4094.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云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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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布子色聪,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1月15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布子色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8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劳动改造扣 14.32分;2017年2月禁闭二次;期内月均消费183.79元,账户余额100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布子色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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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熊京奎,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3日作出(2015)昆刑三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京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京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6月03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2.11元,账户余额1206.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京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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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刘云江,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云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云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7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9月19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7.49元,账户余额2667.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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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吴云红,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9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云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3日作出(2021)云刑核173199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10元,账户余额122.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云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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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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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赵兴成,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5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兴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兴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兴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并于2018年03月1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4.22元,账户余额5253.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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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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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曲狱提减字第1026号
罪犯李建宝,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8日作出(2018)云03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31日作出(2019)云刑终5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额3023.06元,期内月均消费70.3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60.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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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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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18号
罪犯茶新军,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茶新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4日作出(2017)云刑核7805521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2021年08月2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9执15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判款第一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2.40元,账户余额331.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茶新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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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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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31号
罪犯马才仓,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昆刑三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才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才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9.51元,账户余额232.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才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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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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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胡敏仁,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金秀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敏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敏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6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2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7.47元,账户余额1500.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敏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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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52号
罪犯杨阿补,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初识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阿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阿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杨阿补于2016年6月1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万元。后经法院调查,该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5月2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31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被执行人杨阿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6.50元,账户余额63.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阿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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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57号
罪犯徐上群,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上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上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刑罚执行期间,以判决量刑过重,事实不清为由申诉,不认罪悔罪,后经过教育,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0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2021年12月28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示,本院以2015年怒中执字第217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已扣划被执行人徐上群被公安机关冻结的银行存款21.9968万元,被执行人徐上群在刑事判决生效时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27.76元,账户余额267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上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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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李英芹,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英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英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2022年02月1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5执33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示,2020年05月11日李英芹的家属到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法院通过调查,对查找到的被执行人的房产,经评估拍卖,变价355150元,在扣除评估费3410元,辅助拍卖费2841元、并按李英芹要求支付给李英霞代为保管的腾偲琦的共有份额174449.5元,以及支付李英霞代李英芹偿还的涉案房产贷款本息148345.09元外,剩余26104.41元已上缴国库,终结本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7.18元,账户余额727.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英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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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56号
罪犯李艳青,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陇川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9年01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5.00元,账户余额1576.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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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649号
罪犯杨茂生,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茂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7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于2022年1月6日已届满,但云南省施甸县看守所于2023年5月12日才将该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未发现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茂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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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昆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尚腊当,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云3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腊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尚腊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7日作出(2021)云刑终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腊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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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3年08月3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53号
罪犯黄红云,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红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核263240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5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5.72元,账户余额1242.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红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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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曹来旺,男,1976年1月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来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期内月均消费40.28元,账户余额7719.67元,月消费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来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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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刘海海,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服从分工,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9月至2022年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5.39元,账户余额138.00元,符合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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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保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张雪开,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雪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雪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9.84元,账户余额615.35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雪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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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446号
罪犯杨军美,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云06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军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太玉医疗费139794.1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潜莉、薛国阳、向太玉因薛有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军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8日作出(2021)云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2次,2023年05月至2023年07月07日累计余分306分。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5.73元,账户余额1986.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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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9月04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罗祥林,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祥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祥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4年2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2.36元,账户余额2541.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祥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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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591 号
罪犯赵兄,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佤族,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10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7.62元,账户余额306.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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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590 号
罪犯林付章,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云01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付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3087.35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4日作出(2020)云刑核42724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为精神病犯未能参加劳动,积极配合治疗,减刑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06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73元,账户余额9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付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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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598 号
罪犯熊代留,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缅文九档,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代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0日作出(2021)云刑核52323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无扣分。2021年09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1元,账户余额237.34元,月最高消费218.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代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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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599 号
罪犯董进,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董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8日作出(2021)云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分2分,劳动改造扣分57分,2022年10月至2023年03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96元,账户余额1943.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7月2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12号
罪犯李金义,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0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2016)云刑核5949194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7.64元,账户余额116.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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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49号
罪犯蒙启坤,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水族,贵州省都匀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启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1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30元,账户余额1132.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启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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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6号
罪犯马建仓,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1日作出(2018)云29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建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建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10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2020年7月23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29执9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云29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1.62元,账户余额1580.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建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50号
罪犯陈海峰,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海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云刑终6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云05执66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其财产刑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6.65元,账户余额344.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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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廖志刚,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志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廖志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7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7个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49元,账户余额4666.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志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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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二狱减字第44号
罪犯郭老亮,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老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老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3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以(2022)云05执86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云05刑执29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郭老亮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0.20元,账户余额129.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老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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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