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1538-1916号(1)
2023-07-03 18:52:24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张时金,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时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时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时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19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6.83元,账户余额6067.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时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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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4号
罪犯岩说,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9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3月09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1.91元,账户余额46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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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57号
罪犯岩书腊,男,1985年7月8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书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书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1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书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03月17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5.80元,账户余额3376.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书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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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65号
罪犯岩温方,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30日作出(2016)云刑核215985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9.03元,账户余额1248.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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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22号
罪犯代连厅,男,1995年4月14日出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云26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连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8744元。宣判后,被告人代连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4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19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4.09元,账户余额1580.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连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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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72号
罪犯岩伦哨,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1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伦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06月16日至2022年10月31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6.58元,账户余额9113.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伦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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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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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5号
罪犯许乐,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7日作出(2017)云刑核667822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08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0.04元,账户余额3133.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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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59号
罪犯杨宗祥,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9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宗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宗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9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169.70元,账户余额2643.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宗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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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李文胜,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7日作出(2018)云28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9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1月07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5.26元,账户余额28.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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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50号
罪犯王景华,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8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景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11月09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5.25元,账户余额1235.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景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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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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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贺艮存,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艮存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贺艮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8日送达,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48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68元,账户余额5090.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艮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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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6号
罪犯朱发云,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09日作出(2017)云26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发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9次,获记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90元,账户余额1632.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发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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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4号
罪犯乃古飞沙,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5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乃古飞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6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2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4.97元,账户余额60.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乃古飞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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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3号
罪犯项散团,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7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散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犯贩卖毒品罪余刑三年七个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3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6年07月28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6.28元,账户余额5702.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散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6号
罪犯鲁绍武,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绍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19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2.10元,账户余额5676.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绍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夏体伦,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5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体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夏体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8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07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1.69元,账户余额379.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体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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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71号
罪犯岩温罕,男,1992年1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7月03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2.43元,账户余额390.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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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 文狱减字第63号
罪犯方兴文,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8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兴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3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6年07月24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限制减刑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1.35元,账户余额1414.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兴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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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249号
罪犯王学林,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1日作出(2018)云2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学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7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11月07日至2022年09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26元,账户余额14535.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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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12号
罪犯杞宽,男,1977年4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易门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30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杞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05月07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4.57元,账户余额6824.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杞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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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张天春,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6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天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天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7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5日送达,于2021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297.6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81元,账户余额568.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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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6号
罪犯孙云飞,男,199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6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云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云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245.5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2.44元,账户余额700.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云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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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831号
罪犯陈凤友,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凤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凤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5.86元,账户余额1216.40元。2019年10月、2020年8月超月消费限额2次,最高月2019年10月超月消费限额50%以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凤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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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834号
罪犯黄良华,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良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542.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小玲、陈诗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8日作出(2018)云刑终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5月31日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9542.00元;期内月均消费227.09元,账户余额2818.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良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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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832号
罪犯海彦明,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海彦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41元,账户余额218.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海彦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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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61号
罪犯岩桩,男,1974年5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9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1.27元,账户余额441.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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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60号
罪犯刀建国,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建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刀建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性判项终结本次执行,附2022年3月30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2)云08执145号裁定。期内月均消费186.89元,账户余额881.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建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77号
罪犯侯开芬,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开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5日作出(2016)云刑核4999211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6.75元,账户余额895.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开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文狱减字第35号
罪犯徐福友,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福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9日作出(2016)云刑核418581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8年09月09日至2022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72.91元,账户余额2958.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福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13号
罪犯段建松,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建松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陈小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2.56元,账户余额1192.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建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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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996号
罪犯朱垚,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4.95元,账户余额7039.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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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998号
罪犯罗顺发,男,1981年7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顺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顺发、张勇、刘世存等7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对该犯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2.65元,账户余额4392.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顺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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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994号
罪犯李扎啊,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扎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5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1.68元,账户余额86.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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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66号
罪犯申燕福,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3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燕福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申燕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2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9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年4月5日因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10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2.44元,账户余额3136.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燕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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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赵应忠,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应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应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7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4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3.31元,账户余额6590.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应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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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1347号
罪犯岩糯叫,男,1986年7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糯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61325.25元。宣判后,被告人岩糯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3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06月19日至2022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9.80元,账户余额117.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糯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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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3年04月2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58号
罪犯艾春,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4.99元,账户余额679.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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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6号
罪犯陶家德,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6日作出(2020)云25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家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涉案盗窃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1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9.38元,账户余额73.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家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59号
罪犯陈小华,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6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小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性判项终结本次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2)云25执983号终结执行裁定;期内月均消费170.11元,账户余额980.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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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63号
罪犯王超,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7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993.49元其中该犯承担20000元,已履行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22.40元,账户余额421.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65号
罪犯易正伟,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0日作出(2020)云25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正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云刑核412692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105.06元,账户余额459.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正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黄自强,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自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自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0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1.69元,账户余额2790.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自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9号
罪犯沙荣林,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荣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 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2017年09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10次(2022年2月-2022年7月获记的1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17年10月因动手殴打他犯,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6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附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证明;期内月均消费199.59元,账户余额516.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荣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97号
罪犯张珍福,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珍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珍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4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9.75元,账户余额5388.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珍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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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96号
罪犯王茂冲,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茂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茂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5.55元,账户余额1755.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茂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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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50号
罪犯热力力聪,男,1996年1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热力力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热力力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3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7.5元,账户余额423.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热力力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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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02号
罪犯陶自祥,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自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39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陶自祥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陶自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5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7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2.31元,账户余额784.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自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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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14号
罪犯卢彩人,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彩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卢彩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6.94元,账户余额8351.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彩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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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02号
罪犯吴世升,男,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世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世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68元,账户余额2285.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世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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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05号
罪犯陈林,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9.02元,账户余额7113.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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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07号
罪犯范正刚,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2日作出(2020)云25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正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范正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8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7.82元,账户余额40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正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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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11号
罪犯谢金元,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金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金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09月至2022年6月获记表扬10次(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19年10月因违规“借卡消费”,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3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4.70元,账户余额1627.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金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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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95号
罪犯毛木聪,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木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毛木聪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毛木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4.54元,账户余额635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木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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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08号
罪犯刘彩华,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3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彩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00元;被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春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9.60元,账户余额185.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彩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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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79号
罪犯包翠玲,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翠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包翠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4.30元,账户余额3129.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翠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00号
罪犯朱炎平,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炎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炎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2.59元,账户余额2757.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炎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4号
罪犯罗小斌,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小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小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2.42元,账户余额1313.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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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98号
罪犯陈进学,男,1985年3月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进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核595205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0.78元,账户余额654.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进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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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04号
罪犯蔡群平,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群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群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作出(2016)云刑终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0.69元,账户余额1609.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群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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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10号
罪犯戴铭君,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6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铭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陈堪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4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 2018 年 01 月至 2022 年 9 月获记表扬 10 次(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9月获记的 2 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1 年 4 月因违规“借卡消费”,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 5 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9月获记的 2 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64.54 元,账户余额 1020.0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铭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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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54号
罪犯王老德,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3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老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0000.00元,限制减刑。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石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6.04元,账户余额1387.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老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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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99号
罪犯张雪刚,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5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雪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雪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7日作出(2014)刑三复05524753号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雪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1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37元,账户余额794.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雪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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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8号
罪犯李学林,男,1999年2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6日作出(2020)云25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07日作出(2020)云刑终8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0.50元,账户余额826.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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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01号
罪犯岩温,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4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0.77元,账户余额5358.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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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1号
罪犯苏有权,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5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有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苏有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3日作出(2012)年云高刑终字第1657-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苏有权的定罪,以被告人苏有权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有权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附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情况说明;期内月均消费233.92元,账户余额3234.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有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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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朱稳,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038.5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朱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20)云刑终3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并核准原判对朱稳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于2020年11月1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07.7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5038.50元;期内月均消费161.76元,账户余额1578.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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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李林,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8日作出(2017)云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6月1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7.34元,账户余额3394.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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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1号
罪犯李贻蕊,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云01刑初6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贻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70000.00元,案发后李贻蕊亲属代其向受害者家属赔偿100000.00元,同案亲属向受害者家属赔偿1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2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6.26元,账户余额4038.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贻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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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唐奖秀,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奖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1.96元,账户余额4743.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奖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93号
罪犯张小三,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小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4日作出(2020)云刑终300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8.38元,账户余额612.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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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999号
罪犯赵明,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5.69元,账户余额956.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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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普狱减字第1号
罪犯许涛,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1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2日作出(2020)鄂09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鄂刑核428883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7.81元,账户余额4308.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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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991号
罪犯张王波,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王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谭炳生、丰罗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36元,账户余额294.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王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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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993号
罪犯朱兴平,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4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兴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兴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8日作出(2016)云刑终1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06元,账户余额220.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兴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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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91号
罪犯江内,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6日作出(2018)云2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李长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8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2.50元,账户余额81.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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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4号
罪犯李建辉,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欧阳辉学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5.21元,账户余额4069.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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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0号
罪犯张世才,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2.93元,账户余额2354.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世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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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18号
罪犯陈红波,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毕天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4.21元,账户余额1520.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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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2号
罪犯罗应平,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0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应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罗应平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748.93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做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其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8748.93元,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收据、人民调解协议书;期内月均消费142.96元,账户余额120.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应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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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3号
罪犯李伟,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1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伟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2016年05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4次(2021年8月-2022年6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2020年7月29日因琐事与罪犯王劲发生争吵,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7分,延期考察六个月;2021年11月25日,与罪犯成华东因生活矛盾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罪犯李伟想去打罪犯成华东时被其他罪犯及时制止,根据《云南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7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2540.00元,附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4执恢11号结案通知书;期内月均消费287.13元,账户余额924.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78号
罪犯徐秀兰,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8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秀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秀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8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88元,账户余额241.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秀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1号
罪犯许建辉,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建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建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1日作出(2016)云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3.08元,账户余额1883.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建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36号
罪犯岩囡,男,1965年2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8.56元,账户余额727.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09号
罪犯段玉文,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9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玉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66166.63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段玉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玉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对其限制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7.37元,账户余额645.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玉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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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117号
罪犯张孟镇,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孟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7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4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64元,账户余额2974.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孟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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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57号
罪犯段月,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云刑核245625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8.20元,账户余额2909.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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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56号
罪犯普国栋,男,1994年3月2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0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国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9077.00元,其中该犯承担48353.90元。宣判后,被告人普国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8日作出(2015)刑三复26787967号刑事裁定,不核准死刑,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普国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870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0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普国栋的定罪量刑,以被告人普国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9077.00元,其中该犯承担48353.90元,已履行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31.35元,账户余额2183.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国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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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62号
罪犯张效文,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6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效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效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5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张效文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7年09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10次(2022年0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的1次表扬仅作为考察依据)。2021年7月10日因与他犯争吵推搡他犯,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六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6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期内月均消费213.32元,账户余额1961.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效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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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9号
罪犯周维,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1日作出(2016)云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5.22元,账户余额6641.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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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28号
罪犯茶世志,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茶世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云刑核385834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6.52元,账户余额1247.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茶世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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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龙狱减-高字第92号
罪犯陈黑简,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作出(2020)云25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黑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0日作出(2020)云刑核936015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8.07元,账户余额41.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黑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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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朱仁春,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仁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仁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9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05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1.97元,账户余额2733.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仁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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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嵩狱减字第13号
罪犯余惠权,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9日作出(2016)云04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惠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惠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06月12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09日以(2021)云04执10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云04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余惠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0.03元,账户余额1960.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惠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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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779号
罪犯岩温,男,1987年8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28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5.99元,账户余额1465.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668号
罪犯胡景祥,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8)云26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景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景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景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03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未获记表扬,期内月均消费106.21元,账户余额811.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景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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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997号
罪犯吴清春,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清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87元,账户余额1295.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清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995号
罪犯董仕雄,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仕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844.00元。宣判后,被告人董仕雄、王绍金、李华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3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5.52元,账户余额2622.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仕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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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992号
罪犯周春光,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春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董长礼、谢春飞、罗壮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2日作出(2017)云刑终1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春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3.16元,账户余额2679.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春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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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1000号
罪犯祁军,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7日作出(2020)云0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12.77元,账户余额1146.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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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文狱减字第866号
罪犯罗翔,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6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5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09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8.64元,账户余额3383.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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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2年11月0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林东平,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云08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东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东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云刑终8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2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2月2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东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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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0号
罪犯于丰瑞,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于丰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3552.85元。宣判后,被告人于丰瑞及其同案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5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维持原判;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丰瑞、李涛、姚成宇(原审被告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并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丰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3552.85元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丰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53号
罪犯邓美明,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瑶族,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美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美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云刑终4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美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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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55号
罪犯杨志勇,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云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52327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志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云刑终9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0月1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52327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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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58号
罪犯张庆珍,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4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庆珍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庆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1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2日以(2022)云04执562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7号
罪犯李青林,男,199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云04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青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青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7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青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0月2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青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37号
罪犯李云和,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云04刑初字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云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云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1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59号
罪犯罗永福,男,1983年7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云25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5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已执行2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29号
罪犯老二,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08元,账户余额133.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38号
罪犯李漆,男,199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云08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漆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云刑核21180301好刑事裁定书,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2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8号
罪犯唐真强,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云0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真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11月25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89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真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7号
罪犯胡振伟,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云04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振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7月12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6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振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50号
罪犯蔡兴能,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小学文化,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月22日被原玉溪市(现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7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0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2月17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云04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兴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16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40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兴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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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9号
罪犯扎莫,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云08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云刑核285591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1年3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1月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1月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27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14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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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39号
罪犯冷光武,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冷光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冷光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5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冷光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6月18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59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光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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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4号
罪犯杨棉忠,男,1979年7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于2018年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18年11月12日因在警官对其教育谈话的过程中,顶撞警官并言语威胁恐吓警官,被给予警告处罚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棉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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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李义,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2015)德刑未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5.00元,账户余额192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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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阿都子哈,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都子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刑核624053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17年5月8日,原审法院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109.10元,账户余额182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都子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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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李加龙,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加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加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7.30元,账户余额173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加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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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黄平邦,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4日作出(2018)云3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平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82.99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82.99元;期内月均消费58.00元,账户余额2480.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平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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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唐安明,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4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安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9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537.98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537.98元;期内月均消费91.00元,账户余额2123.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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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张堂耀,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堂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堂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3日作出(2017)云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9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00元,账户余额52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堂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陈志伦,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8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云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9.18元,账户余额815.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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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王美刚,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9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美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美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美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3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9.61元,账户余额414.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美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李鹏,男,1999年5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鹏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云刑终7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4号
罪犯王十二,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十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十二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1日作出(2020)云刑终6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十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十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42号
罪犯岩伦,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文盲,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5月12日被云南省景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脱逃罪,于1994年12月19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2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3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脱逃罪,于2004年6月30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组织越狱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云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8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1月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2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6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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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6号
罪犯王安学,男,1977年5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云04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安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9844元。于2018年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9844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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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3号
罪犯孙旭,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云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旭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云刑终7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日以(2021)云04执625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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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6号
罪犯王吴勇,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云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吴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云刑核62295844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吴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1月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11月22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91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吴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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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2号
罪犯李富丙,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初中文化,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7日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自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云04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富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富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云刑终9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10月27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21)云04执751号案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富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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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号
罪犯吴志良,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1年3月9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云04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11月16日执行人民币2700元,2021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21)云04执894号案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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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2号
罪犯冯健,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云,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冯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7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2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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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32号
罪犯田勇,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云04刑初2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275.20元。宣判后,被告人田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云刑终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田勇定罪量刑,由被告人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672.13元。于2019年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已履行4300元,于2019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4执46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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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5号
罪犯则三,男,1998年12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云08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则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云刑核64757499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则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1月1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则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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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3号
罪犯马勋斌,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初中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云04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勋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勋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1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勋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5月23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4执15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勋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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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9号
罪犯韩五一,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2005年8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0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0年3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4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五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5日作出(2020)云刑终7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韩五一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1月2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五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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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杨荣华,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荣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云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杨荣华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8)最高法刑核2434040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对被告人杨荣华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50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荣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2月1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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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22号
罪犯张师荣,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初中肄业,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3月19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3年12月 24日予以假释。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8)云04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师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3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师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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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24号
罪犯刀白成,男,1981年6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云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白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刀白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云刑终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白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8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白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宋洋森,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云08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洋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9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1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9月26日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11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洋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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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27号
罪犯张毕富,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人,小学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 2011 年3月17日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6年1月25日被假释。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云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毕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毕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1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毕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2月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警告处罚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毕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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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30号
罪犯郭明星,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明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明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云刑终4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明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明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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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玉狱减字第11号
罪犯诸葛开球,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诸葛开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诸葛开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云刑终4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诸葛开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诸葛开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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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杨串荣,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串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串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1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3.74元,账户余额3217.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串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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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王波,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同案犯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3日作出(2019)云刑终275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17元,账户余额901.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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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尹腊昌,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云3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腊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7.12元,账户余额323.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腊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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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李先洪,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先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先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8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8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71元,账户余额3406.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先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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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密春云,男,1997年2月1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8日作出(2019)云3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密春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3.00元,账户余额14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密春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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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张腊能,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腊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云刑核168957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50元,账户余额93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腊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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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赵识贤,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9日作出(2019)云3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识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1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5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2年11月16日原审法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期内月均消费99.10元,账户余额1922.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识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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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匡大强,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0日作出(2019)云3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大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3.14元,账户余额622.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匡大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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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线二喊凹,男,1975年1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线二喊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作出(2016)云刑核306878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7.00元,账户余额106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线二喊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张永平,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20元,账户余额161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赛荣,男,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赛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8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赛荣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0元,账户余额-2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赛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岩尼,男,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尼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8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岩尼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0元,账户余额-2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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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冯春伟,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奈曼旗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0日作出(2019)云09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春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5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0元,账户余额85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春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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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女监减字第3号
罪犯廖玉进,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7日作出(2019)云06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玉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廖玉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4日作出(2020)云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1次,2022年09月0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累计余分348分,期内月均消费79.58元,账户余额320.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玉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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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3年04月2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58号
罪犯郝建权,男,1987年7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09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建权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与前罪因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2020年7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云09执120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9.11元,账户余额1498.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建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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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41号
罪犯朱春友,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1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春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198.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6日出具的(2015)昆执字第00661号函、结案协议书、付款收据;期内月均消费53.56元,账户余额21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春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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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朱菊花,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7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菊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038.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朱菊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10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2月23日送达,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3年2月22日期满,根据昆明看守所出具的《罪犯表现鉴定表》,2019年7月24日至2021年3月8日在昆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8日)无故意犯罪行为;自2021年3月8日入监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菊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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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王乾艳,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4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乾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5676.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王乾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云刑终12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2月24日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3年2月23日期满。根据昆明市看守所出具的《罪犯表现鉴定表》,该犯2019年8月13日至2021年4月15日在昆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4月15日),无故意犯罪行为;自2021年4月15日入监服刑至2023年2月23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乾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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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2号
罪犯王洋,女,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中专文化,2012年8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2014年4月8日减刑释放。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9日作出(2020)云0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1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2月4日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3年2月3日期满。根据昆明市看守所出具的《罪犯表现鉴定表》,该犯2019年8月26日至2021年3月8日在昆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3月8日),无故意犯罪行为;自2021年3月8日入监服刑至2023年2月3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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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王玉芬,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玉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1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1年3月5日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3年3月4日期满。根据普洱市看守所出具的《王玉芬在普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情况说明》,该犯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5月20日在普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5月20日),无故意犯罪行为;自2021年5月20日入监服刑至2023年3月4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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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4号
罪犯龙昌春,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08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昌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龙昌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1225号刑事判决,撤销(2018)云28刑初18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龙昌春的定罪及量刑部分,以被告人龙昌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2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9年4月23日。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92.78元,账户余额534.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昌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5号
罪犯何美凤,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美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美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5日作出(2018)云刑终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美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6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8年7月5日。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罚金102000元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2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63.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美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三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雷文良,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1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文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雷文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5日作出(2020)云刑终5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1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3045.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文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45号
罪犯严王军,男,1986年2月6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29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5次,期内月均消费121.90元,账户余额1059.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王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62号
罪犯伍中强,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9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中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伍中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7.63元,账户余额529.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中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43号
罪犯王运,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1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9月获记表扬9次,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以(2021)云23执167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王运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终结(2021)云23执167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3.89元,账户余额2445.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44号
罪犯曾宇翔,男,199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云29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宇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宇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以(2022)云29执33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曾宇翔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终结(2022)云29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6.88元,账户余额1633.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宇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1342号
罪犯马朋运,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朋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同案犯马文宝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死缓复核程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9.84元,账户余额630.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朋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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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3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段建贤,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5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建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0元,账户余额1685.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建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岩同,男,1999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或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8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岩同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0元,账户余额320.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德体,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文化程度不详,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6日作出(2020)云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德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云刑核142355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分0分,教育改造扣分0分,劳动改造扣分8分,2021年05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17元,账户余额59.14元,月最高消费1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德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岩水,男,1993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5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水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9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4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19元,账户余额444.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岩杰,男,1998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8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岩杰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0元,账户余额127.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赛布勒,男,1993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布勒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赛布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8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赛布勒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0元,账户余额27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赛布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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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岩芒,男,1982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或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芒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8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岩芒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0元,账户余额-2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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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7号
罪犯文新平,女,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新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10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7年12月4日,本周期未履行财产刑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期内月均消费127.05元,账户余额2328.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新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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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云女一监减字第3号
罪犯郭霞,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云01刑初9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6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2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8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9年1月3日。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3年0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一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岩在沙,男,1998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在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在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8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岩在沙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0元,账户余额11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在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