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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3)云刑更327-418号

2023-02-27 16:30:50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李云升,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30元,账户余额2527.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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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杨顺玖,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2001年8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4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月18日止。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8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7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1.60元,账户余额2966.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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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90号  
罪犯刘云品,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云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云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0.00元,账户余额317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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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方宗寿,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5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宗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17元,账户余额426.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宗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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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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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加三小红,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加三小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加三小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0.90元,账户余额79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加三小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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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赵崩给,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2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崩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00元,账户余额97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崩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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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38号  
罪犯张浩,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云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云刑核234901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7.78元,账户余额2009.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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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徐永安,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云29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永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20)云刑核9615730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95元,账户余额2114.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永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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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39号  
罪犯刘永林,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永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00元,账户余额78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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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曾凡,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29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55元,账户余额452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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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38号  
罪犯韦金祥,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金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5日作出(2020)云刑终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00元,账户余额20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金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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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40号  
罪犯卫忠,男,1998年10月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3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卫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卫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2日作出(2019)云刑终1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2年07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00元,账户余额172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卫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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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78号  
罪犯唐兵,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当阳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9.60元,账户余额198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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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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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冷伍阿使,男,1977年5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3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伍阿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冷伍阿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2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07元,账户余额436.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伍阿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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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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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李贵军,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贵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贵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00元,账户余额20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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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52号  
罪犯赤黑力呷,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2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赤黑力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刑核915333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2.90元,账户余额193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力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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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43号  
罪犯江海溪,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9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海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66.55元,账户余额1003.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海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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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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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42号  
罪犯张兴能,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能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6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2年03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17元,账户余额910.51元;于鉴定为疾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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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47号  
罪犯二保,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二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0.51元,账户余额1721.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二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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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19号  
罪犯曾建东,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云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建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曾建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9.90元,账户余额1085.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建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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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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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51号  
罪犯张俊友,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俊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53.20元,账户余额464.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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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57号  
罪犯李雄忠,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7日作出(2018)云3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雄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5.00元,账户余额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雄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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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49号  
罪犯朱伟光,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伟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6.25元,账户余额17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伟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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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62号  
罪犯陈布冲,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37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布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布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50元,账户余额1284.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布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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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67号  
罪犯赵文亮,男,1995年2月4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文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44元,账户余额714.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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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00号  
罪犯郝长利,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昌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长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82元,账户余额763.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长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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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61号  
罪犯杨伟,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29 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6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70元,账户余额225.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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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66号  
罪犯杨川,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29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6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73元,账户余额1431.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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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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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53号  
罪犯段生强,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生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8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1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00元,账户余额71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生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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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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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55号  
罪犯杨光月,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8)云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光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7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0.00元,账户余额4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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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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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1)云安狱(减刑)字第636号  
罪犯陈启波,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0日作出(2018)云09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启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6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922.29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922.29元;期内月均消费234.50元,账户余额6362.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启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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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46号  
罪犯王超,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1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5.50元,账户余额8290.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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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06号  
罪犯李卫民,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7日作出(2019)云29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卫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卫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5日作出(2019)云刑终6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7月2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云29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3.85元,账户余额420.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卫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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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45号  
罪犯密余东,男,1984年3月4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密余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刑核757262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6.10元,账户余额2693.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密余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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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01号  
罪犯李兴亮,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云29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2月至2022年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下达(2021)云29执305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财产刑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9.97元,账户余额523.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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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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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41号  
罪犯阿什小林,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9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什小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什小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什小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3.64元,账户余额847.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什小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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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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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58号  
罪犯杨只古,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只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只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8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7.10元,账户余额496.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只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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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张申雄,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申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申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0.00元,账户余额17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申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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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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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60号  
罪犯李红,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5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7.66元,账户余额321.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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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王良,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3日作出(2019)云刑终1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2年05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47元,账户余额3368.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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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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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04号  
罪犯蒋志福,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永德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志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志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1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以(2021)云09执25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蒋志福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其家属沟通联系,其家属自愿代其缴纳人民币10000元,结终(2019)云09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并处没收蒋志福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3.77元,账户余额683.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志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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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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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64号  
罪犯周宏斌,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2日作出(2019)云0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宏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3日作出(2019)云刑终1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2年08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00元,账户余额71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宏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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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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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郭冈,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30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第3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7.11元,账户余额928.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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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59号  
罪犯陈富春,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富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富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9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4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8.80元,账户余额2268.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富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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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05号  
罪犯严闯,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严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3.58元,账户余额1610.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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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50号  
罪犯戴薷辉,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薷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3661.99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33661.99元;期内月均消费111.30元,账户余额634.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薷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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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48号  
罪犯余大,男,1982年9月9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1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8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80元,账户余额1390.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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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三狱减字第644号  
罪犯孔勒科,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勒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195.78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195.78元;期内月均消费13.78元,账户余额157.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勒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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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20号  
罪犯杨尚潮,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29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尚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尚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承认犯罪事实,但能遵守监规纪律,死缓两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1.10元,账户余额85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尚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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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96号  
罪犯赵汝海,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4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汝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作出(2016)云刑核77066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48.30元,账户余额231.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汝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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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字中华,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云29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中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4次。2021年9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9执246号执行裁定书:经本院采取多种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已划扣并上缴国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1.53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终结本院(2021)云29执246号案件标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并于2021年10月7日送达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8.00元,账户余额1771.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中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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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李刚,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1.64元,账户余额3486.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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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15号  
罪犯李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作出(2016)云0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7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7次,2020年9月15日云南省保山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云0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李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7.35元,账户余额287.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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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10号  
罪犯成虎军,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4日作出(2016)保中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虎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虎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0日作出(2016)云刑终14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0.36元,账户余额2085.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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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98号  
罪犯李进和,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进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75元,账户余额1246.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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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02号  
罪犯张正洪,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正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55元,账户余额152.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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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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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94号  
罪犯李成林,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4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成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47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成林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2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止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金额不明确,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1.40元,账户余额342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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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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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韩朝芳,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朝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韩朝芳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朝芳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82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韩朝芳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85元,账户余额1502.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朝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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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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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92号  
罪犯罗玉强,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玉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玉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罗玉强“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1.37元,账户余额923.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玉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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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12号  
罪犯茶德超,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0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茶德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5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3.17元,账户余额580.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茶德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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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03号  
罪犯李海庭,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云29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0万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云刑终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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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茹斯坦穆.阿西穆,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疏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茹斯坦穆.阿西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茹斯坦穆.阿西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19元,账户余额287.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茹斯坦穆.阿西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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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沈文锁,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文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沈文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3.75元,账户余额2042.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文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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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谷云昆,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云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谷云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01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8.58元,账户余额1207.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谷云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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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蒋新春,男,1982年1月9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新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25元,账户余额27.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新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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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07号  
罪犯徐波文,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7日作出(2019)云29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波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4次,2021年7月28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云29执517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0.34元,账户余额2626.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波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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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509号  
罪犯蒋贵周,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贵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2021年12月26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9执296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2.08元,账户余额387.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贵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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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78号  
罪犯拉木尔贵,男,1994年3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8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木尔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拉木尔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4.39元,账户余额999.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拉木尔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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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余勐,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5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5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1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84元,账户余额547.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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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3号  
罪犯赵达全,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5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达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24元,账户余额395.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达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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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03号  
罪犯张真勇,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真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18.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真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18.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9.10元,账户余额247.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真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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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21号  
罪犯罗丽英,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丽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19年3月7日与她犯发生争吵,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7分;2020年2月22日与她犯发生争执后私自将饭菜倒进她犯碗中,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6分。延期六个月提请减刑。在此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8.12元,账户余额416.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丽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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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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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74号  
罪犯刘斌,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7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刘斌亲属代其赔偿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列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7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00.00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8.39元,账户余额382.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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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石国岗,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国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云刑核782490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8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6月至2022年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46元,账户余额718.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国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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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94号  
罪犯徐杰,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3月24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6.68元,账户余额19964.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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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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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05号  
罪犯岩温龙,男,1980年8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5.39元,账户余额1246.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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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祁留军,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6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留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46元,账户余额943.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留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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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巫贵全,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3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贵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巫贵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6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2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7.72元,账户余额1072.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巫贵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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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95号  
罪犯岩说,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2.30元,账户余额701.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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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07号  
罪犯岩罕代,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4.75元,账户余额1649.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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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寸小四,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寸小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寸小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1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6.64元,账户余额4472.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寸小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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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张宏,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1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6.56元,账户余额1381.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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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徐良贵,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良贵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90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徐良贵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92元,账户余额109.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良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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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二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陈林家,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9日作出(2019)云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林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1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4次。2021年4月20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9执149号执行裁定书:经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陈林家除家属代其交纳并已上缴国库人民币1000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终结本院(2021)云29执149号案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标的的执行。并于2021年4月26日送达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3.55元,账户余额1977.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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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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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2年10月3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93号  
罪犯李建冬,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318.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2.61元,账户余额7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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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25号  
罪犯玉儿章,女,1975年4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儿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儿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2月16日因动手打她犯,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8分。延期六个月提请减刑。在此期间,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1.39元,账户余额2222.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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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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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73号  
罪犯王铁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5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铁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铁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49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1.72元,账户余额1898.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铁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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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龙狱减-高字第104号  
罪犯岩依桂,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7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8.43元,账户余额461.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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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