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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2)云刑更1712-1731号

2022-10-24 16:25:44

 

 
云南省临沧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临狱减字第5号  
罪犯李志勇,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9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7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1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3.44元,账户余额182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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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2年07月28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五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高永忠,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云07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永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剩余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高永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刑终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高永忠定罪量刑,财产刑部分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财产刑部分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2.13元,账户余额956.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永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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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2年08月01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52号  
罪犯忽建芳,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4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忽建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忽建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158.83元,账户余额14877.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忽建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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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57号  
罪犯邓成刚,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1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成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6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324.03元,账户余额1414.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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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48号  
罪犯李进寿,男,1969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青海省都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楚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进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李进寿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6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刑;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情况说明及收据证实于2021年2月25日已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423.14元,账户余额2570.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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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55号  
罪犯陈医生,男,1986年4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6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医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275.97元,账户余额1377.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医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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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56号  
罪犯周经伟,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经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377.46元,账户余额668.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经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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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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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59号  
罪犯阿友子尔,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友子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9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115.43元,账户余额373.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友子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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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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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53号  
罪犯马克吕,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永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8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克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362.76元,账户余额8408.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克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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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建狱提字第554号  
罪犯马强文,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强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强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03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期内月均消费197.22元,账户余额1734.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强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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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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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5号  
罪犯马定苏,男,1972年2月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6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定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定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69号刑事判决,部分改判,维持其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以被告人马定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10次。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单月消费超标(根据监狱会议纪要精神,从严增加一次表扬);期内月均消费216.88元,账户余额907.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定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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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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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75号  
罪犯程井阁,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0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井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程井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井阁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7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7.90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681.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井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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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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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70号  
罪犯朱德春,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3日作出(2018)云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德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该犯单月消费超标,按照监狱会议纪要规定要求,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266.00元,账户余额887.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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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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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71号  
罪犯陈治全,男,1999年5月1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8日作出(2019)云06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治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无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139.86元,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以(2021)云06执355号执行裁定终结财产刑执行;期内消费总金额3362.62元;月均消费126.28元,单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60.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治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0号  
罪犯钱林华,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阳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林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钱林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额5721.24元,期内月均消费116.76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858.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林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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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89号  
罪犯石清林,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清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4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消费总额3816.28元,期内月均消费73.39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239.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清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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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曲狱提减字第296号  
罪犯胡延庆,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8日作出(2019)云0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延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延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9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6执6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6.09元,每月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818.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延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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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2年07月25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杨狱减字第456号  
罪犯刘诗国,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6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诗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月2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1年07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6年2月因私藏违禁品扣考核分3分;2018年1月因未按规定佩戴胸牌扣考核分3分,因私改囚服扣考核分5分;2019年12月因私改囚服扣考核分5分;2020年10月因私传生产原料扣考核分10分,因不服从管教扣考核分7分,2016年10月、2017年2月、3月、8月、9月、10月、2018年1月、2020年2月、3月、11月、2021年1月因违反劳动规范累计扣考核分42.34分;综合其改造表现,在2021年期间从严暂缓一个批次提请减刑。期内月均消费292.44元,账户余额1495.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诗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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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2022年08月02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郑凯,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21年12月获记表扬15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8.86元,账户余额3401.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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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8月10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云四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任筛林,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5月0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筛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任筛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6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2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51.78元,账户余额158.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筛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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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