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某建设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2-11-06 09:38:11
李某与某某建设公司执行复议案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执行
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解除冻结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云0102民初19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借款及利息。因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李某向五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华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云0102执5576号。执行中,五华法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账户名称为某某建设公司武定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账户XXXX进行冻结。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主张上述被冻结的账户系某某建设公司用于武定县2018-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提交《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的《证明》,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据此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五华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云0102执异385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五华法院(2021)云0102执5576号案件对账号为XXXX、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李某不服,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申请复议。昆明中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云01执复2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五华法院(2021)云0102执异385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执行人请求解除争议的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是否成立。被执行人举证的《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证明》,武定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证明》等证据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五华法院冻结的案涉账户为被执行人在承包武定县2018-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时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上述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和《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的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并非以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为由申请扣划,故案涉账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得查封、冻结、划拨的情形。关于复议申请人主张本案案涉账户存在非农民工工资资金的问题。昆明中院认为,该案涉账户现仍然处于监管状态下,该账户资金受监管部门监管,故账户资金用途仅限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复议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昆明中院不予认定该案涉账户存在非农民工工资资金。综上,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昆明中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昆明中院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
关联索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2条执行异议: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执异385号执行裁定(2021年12月20日)执行复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复29号执行裁定(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