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2014-07-13 13:17:13
云南省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下列被执行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现法院向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不得旅游、度假;
(七)不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不得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单位为被执行人的,不得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