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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张维江

2014-07-15 09:39:55

执行案号:
(2013)文法执字第00327号
被执行人:
张维江
性别:
年龄:
4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623197304281716
立案时间:
2013-05-20
执行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文民一初字第39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文山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张维江支付原告陈国会未完工工料款等12280元,未完工程、修复工程由原告陈国华自行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