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张宏
2014-07-15 08:56:12
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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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五执字第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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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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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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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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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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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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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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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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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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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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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0319640119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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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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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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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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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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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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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昆民四终字第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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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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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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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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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云南金龙门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运杂费、代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619460.26元由被告云南金龙门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人民币90275.89元由被告云南金龙门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8532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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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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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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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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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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