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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王剑敏

2014-07-15 08:49:27

执行案号:
(2013)官法执字第00177号
被执行人:
王剑敏
性别:
年龄:
37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0102197706032164
立案时间:
2012-12-27
执行法院:
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官民一初字第60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兰甘亨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泰国馆B5-012号尚未的合作金及相应滞纳金156376.33元和物管费256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58944.33元;案件受理费4447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