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诉讼服务

行政、刑事申诉须知

2020-04-28 15:25:50

 

行政、刑事申诉须知

 

为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申诉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当事人提起申诉的范围:

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先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人对原审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行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先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作出驳回通知书后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期限:

刑事: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当事人提起行政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二年内申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