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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某铜业公司诉兰坪某矿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04-19 14:00:54

 兰坪某铜业公司诉兰坪某矿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键词: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财产损失调查报告

基本案情

兰坪某铜业公司诉称:兰坪某矿业公司的不当开采引发泥石流给其财产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33.91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兰坪某矿业公司辩称:本次泥石流灾害是强降雨造成的,原告的损失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因为原告在探矿洞口及设备靠近沟谷,选址不当才造成了直接损害。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旁边开采、堆放材料等是违法的,其开采并未违法,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兰坪县营盘镇清水河发生泥石流灾害。兰坪县国土资源局形成《兰坪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上报兰坪县营盘镇清水河“6.07”泥石流灾害调查的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认定兰坪某铜业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为233.91万元。调查报告同时指出,本次泥石流灾害为强降雨为主引发,兰坪某矿业公司大板登铜矿等不当工程活动是加剧地质灾害灾损形成的直接因素,灾损各方应共同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技术单位开展专项调查工作,经责任认定后按照责任大小协商解决。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8)云3325民初813号民事判决:限兰坪某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兰坪某铜业公司灾害财产损失1111000.00元。兰坪某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33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3325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二、由兰坪某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兰坪某铜业公司70.62万元;三、驳回兰坪某铜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调查报告证明,涉案泥石流灾害与兰坪某矿业公司的不当工程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兰坪某矿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兰坪某铜业公司修建构筑物时挤占沟道,选址不当,在生产中对可能爆发的泥石流等灾害缺乏防范意识,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各方未进行责任认定,亦不同意进行灾损司法鉴定,依据调查报告统计的灾损数据,结合财产折旧情况,确认兰坪某铜业公司损失为222.2万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兰坪某矿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土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依法采信调查报告作出事实认定,并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对类案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2条)

一审: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3325民初813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12日)

二审: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33民终126号民事判决(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