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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722-1723号

2018-07-16 10:32:5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722号
罪犯罗景芬,女,1975年2月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1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以(2016)云刑终3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于2016年07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余分194.73分。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生效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6月17日。级别管理为考察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景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721号
罪犯苏嘎莫日左,女,1970年1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以上情况为自报),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以(2016)云刑核6117189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6年06月03日起,于2016年06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余分285.75分。生效判决送达时间:2016年06月03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账户余额:87.26元,月平均消费:21.67元。级别管理为考察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嘎莫日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