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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720-1721号

2018-07-16 10:32:0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昆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李俊,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因集资诈骗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昆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于2012年03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7日 以(2016)云刑更10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减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五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2018年6月3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昆监减字第586号
罪犯吴爱平,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2日以(2011)昆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0日以(2012)年云高刑终字第3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6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673号裁定不予减刑;
2016年05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28号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金融类犯罪,数罪并罚,能积极履行财产刑3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爱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