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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714-1719号

2018-07-16 10:31:1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681号
罪犯罗补有祖,男,1992年3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补有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云刑核48121125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补有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补有祖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6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632号
罪犯岩班,男,1981年6月14日生,傣族,文盲,云南省孟连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162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51.03元,账户余额1008.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6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656号
罪犯马俊祥,男,1958年10月8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俊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俊祥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云高刑终字第17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俊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俊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6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612号
罪犯阿克小子,男,1988年7月2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克小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432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克小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95.84元,账户余额34.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克小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6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611号
罪犯陈万红,男,1986年8月4日生,彝族,文盲,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万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277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万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344.23元,账户余额131.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万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6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652号
罪犯蔡龙青,男,1995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龙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20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蔡龙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龙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