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712-1713号

2018-07-16 10:30:25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6号

罪犯杨文洁,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以(2016)云刑核6234671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于2016年07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洁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6号

罪犯杨文洁,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以(2016)云刑核6234671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于2016年07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洁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7号

罪犯费亚娟,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8日以(2013)昆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30384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于2016年10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费亚娟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7号

罪犯费亚娟,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8日以(2013)昆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30384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于2016年10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费亚娟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