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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678-1692号

2018-07-16 10:26:2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29号
罪犯周峥嵘,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于2015年09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严情形。有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峥嵘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27号
罪犯阿布木果,男,1985年3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因运输毒品罪经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11月05日,于2015年1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因家庭困难,出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布木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30号
罪犯骆正先,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以 (2014)保中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骆正先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杨保,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9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1月07日,于2016年0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因家庭困难,出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25号
罪犯蒋早旺,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4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3月04日,于2015年04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早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31号
罪犯李拉真,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6日以 (2014)保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李拉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拉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32号
罪犯李国强,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于2014年1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35号
罪犯李贵,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04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26号
罪犯黎年杰,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龙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于2015年10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年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36号
罪犯赵虎,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7095.16元,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于2016年02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7095.16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37号
罪犯尹保珠,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9日以2014年保中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因家庭困难,出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保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39号
罪犯郭华顺,男,1971年8月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1日以(2014)年保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03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华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杨万腾,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维西县人,家住云南省维西县攀天阁乡新乐村李长组5号。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迪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万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7277.07元。宣判后,被告人杨万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33号刑事判决,改判杨万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外罚金8千元,与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并处罚金8千元。并核准判决。于2016年1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20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万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八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38号
罪犯麦麦提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9日以2013年保中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01月05日,于2015年0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麦麦提阿卜杜拉.麦提图尔荪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34号
罪犯邓家志,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5年1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家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