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652-1662号
2018-07-16 10:24:24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9号
罪犯马可,男,回族,1995年9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以(2016)云刑核3521238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6年5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马可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9号
罪犯马可,男,回族,1995年9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以(2016)云刑核3521238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6年5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马可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7号
罪犯邓谦,男,土家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 (2015)昆刑三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5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两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12月6日由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邓谦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7号
罪犯邓谦,男,土家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 (2015)昆刑三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5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两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12月6日由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邓谦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8号
罪犯李泽,男,汉族,1994年10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5月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两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10000元,于2017年12月18日由云南省嵩明县民政局出具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泽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8号
罪犯李泽,男,汉族,1994年10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5月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两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10000元,于2017年12月18日由云南省嵩明县民政局出具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泽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0号
罪犯段国朝,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国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国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国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0号
罪犯段国朝,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国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国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国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9号
罪犯李吉生,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吉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9号
罪犯李吉生,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吉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5号
罪犯李建才,男,彝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新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建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以(2016)云刑核1026650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李建才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4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21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59.9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李建才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5号
罪犯李建才,男,彝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新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建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以(2016)云刑核1026650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李建才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4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21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59.9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李建才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8号
罪犯唐腾飞,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腾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唐腾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5月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唐腾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唐腾飞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8号
罪犯唐腾飞,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腾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唐腾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5月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唐腾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唐腾飞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2号
罪犯肖念,男,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4月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2号
罪犯肖念,男,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4月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4号
罪犯阿牛曲一,男,彝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牛曲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2月1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阿牛曲一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阿牛曲一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4号
罪犯阿牛曲一,男,彝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牛曲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2月1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阿牛曲一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阿牛曲一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3号
罪犯顾超,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晋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顾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顾超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顾超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3号
罪犯顾超,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晋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顾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考验期内能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顾超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顾超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7号
罪犯陶前兵,男,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大学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前兵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3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陶前兵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陶前兵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97号
罪犯陶前兵,男,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大学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前兵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3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陶前兵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罪犯陶前兵卷宗材料 卷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