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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643-1650号

2018-07-10 10:07:5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10号
罪犯邓书刚,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书刚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邓书刚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邓书刚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书刚在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邓书刚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由云南省镇雄县塘房镇扶贫开发办公室的证明,证明该犯暂无财产性履行能力。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邓书刚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邓书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24号
罪犯李云军,男,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74年3月7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镇子镇。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0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9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2.24减刑为无期徒刑
罪犯李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李云军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七次,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出具家庭贫困证明)。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军予以减为有期徒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36号
罪犯孙小月,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因拐卖妇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8月20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孙小月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未履行(附贫困证明)。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小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27号
罪犯高鹏,男,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93年7月13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角奎镇大河村半边街组150号。因犯强迫卖淫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7500元,出具贫困证明)。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部分改判,维持该犯的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罪犯高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高鹏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六次,该犯系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开具有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45号
罪犯陈华建,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7日以(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09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民赔3万元未履行,开具有未能履行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49号
罪犯周汉毕,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强迫卖淫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9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汉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28号
罪犯青道荣,男,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90年6月22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金塘镇兴隆村下田坝社28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以(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罪犯青道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青道荣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青道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47号
罪犯王金顺,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8日以(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12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