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639、1641号
2018-07-03 16:47: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李彩芬,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160000元、戒指1枚)。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8年2月11日履行财产刑3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8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彩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643号
罪犯陈依二,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依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 年 五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