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638号

2018-07-02 16:45:4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639号
罪犯郝丽敏,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9月8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五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丽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