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617-1631、1635、1637号
2018-07-02 16:43:4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15号
罪犯韩明奎,男,1979年06月0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韩明奎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于2016年6月1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韩明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韩明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韩明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韩明奎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韩明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16号
罪犯龙万强,男,1985年0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关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0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于2016年3月1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龙万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万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龙万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龙万强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龙万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云曲狱提减字第425号
罪犯黄艳荣,男,1984年6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黄艳荣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于2016年06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黄艳荣在死刑缓行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艳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罪犯黄艳荣在死刑缓行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黄艳荣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黄艳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14号
罪犯符秀开,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符秀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70000元;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2)五法刑一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对符秀开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与符秀开犯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符秀开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27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2月4日,于2016年3月18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符秀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符秀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符秀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符秀开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符秀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云曲狱提减字第426号
罪犯周善富,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周善富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命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于2016年06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周善富在死刑缓行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善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罪犯周善富在死刑缓行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黄艳荣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周善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22号
罪犯夏围全,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03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夏围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围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夏围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夏围全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夏围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17号
罪犯骆裕坤,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骆裕坤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3月1 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骆裕坤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骆裕坤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骆裕坤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骆裕坤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骆裕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18号
罪犯马国,男,1985年3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1月6日,于2016年2月18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马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马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马国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20号
罪犯彭玉俊,男,1983年7月7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彭玉俊没有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于2016年1月8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彭玉俊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玉俊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彭玉俊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彭玉俊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彭玉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33号
罪犯郭丽芬,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丽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时间为2016年1月29日,于2016年2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郭丽芬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丽芬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能够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郭丽芬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郭丽芬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丽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09号
罪犯刘友全,男,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刘友全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3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刘友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友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刘友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刘友全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友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23号
罪犯杨彩华,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杨彩华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于2016年1月12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杨彩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彩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杨彩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杨彩华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彩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19号
罪犯毛子军,男,1992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毛子军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于2016年1月5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毛子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毛子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毛子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毛子军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毛子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11号
罪犯央金卓嘎,女,藏族,文盲,1973年7月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西藏藏族自治区察雅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2015)大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22号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2月22日,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央金卓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央金卓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央金卓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央金卓嘎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央金卓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21号
罪犯苏耀忠,男,1971年2月18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于2016年1月8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苏耀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耀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苏耀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苏耀忠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苏耀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云曲狱提减字第438号
罪犯刘啟仙,女,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8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于2016年2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刘啟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啟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刘啟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刘啟仙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啟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12号
罪犯马礼珍,女,回族,小学文化,生于1967年11月10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因贩卖毒品罪,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5月1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罪犯马礼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低保证证明确无履行财产刑能力。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礼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