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615-1616号
2018-06-29 16:42:30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2号
罪犯游仕昆,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仕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4月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9月26日由富顺县民政局出具低保户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游仕昆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6号
罪犯曹勇,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重庆市垫江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曹勇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曹勇卷宗材料 卷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