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614号
2018-06-29 16:34: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曾繁友,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7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2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1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于2012年0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2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一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曾繁友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年8月至2018年4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9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62.0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繁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