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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597号

2018-06-22 10:36: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王朝保,男,苗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保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朝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朝保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18.33元,账户余额8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