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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594、1596号

2018-06-22 10:35:03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71号

罪犯唐喜华,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 (2013)昆刑三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喜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喜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8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唐喜华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8日被交付执行。
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唐喜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唐喜华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18)嵩狱减字第85号

罪犯祁小昌,男,彝族,1994年 2月6 日出生于云南省耿马傣族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小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祁小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1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有孟定镇人民政府、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山头寨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祁小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