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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592-1593号

2018-06-21 10:32:4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雀银海,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05日以(2009)怒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金15000元。于2010年4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执字第2084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0年。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后,于2014年2月28日被云南省兰坪县森林公安局解回再审。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04日以(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该犯自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2009年11月18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2014年10月8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为四年零十个月零二十二天。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记表扬七次。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发现漏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罚金5000元已终结执行,民事赔偿金15000元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雀银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一个月零八天,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张阿基,男,1983年5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3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五次。月平均分95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未超300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阿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