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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577-1588号

2018-06-15 14:17:33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77号

罪犯李宝良,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晋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宝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宝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4月2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宝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李宝良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18)嵩狱减字第78号

罪犯钟林涛,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林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钟林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0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4月1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林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79号

罪犯王波,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 (2015)昆刑三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4月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由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2018年1月26日出具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波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18)嵩狱减字第83号

罪犯岩拉当,男,佤族,1992年8 月 3 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拉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2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 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有西盟佤族自治县司法局、新厂镇人民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拉当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6号

罪犯曹勇,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重庆市垫江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曹勇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曹勇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2号

罪犯游仕昆,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仕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4月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9月26日由富顺县民政局出具低保户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游仕昆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1号

罪犯顾帅敏,男,汉族,1993年10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 (2015)昆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帅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34668.8元。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0月1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有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于2018年4月19日出具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顾帅敏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书

(2018)嵩狱减字第84号

罪犯岩种,男,傣族,1992年 5月 20 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1月2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有勐马镇人民政府、勐啊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种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80号

罪犯杨文忠,男,苗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忠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文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忠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0月1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由云南省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9日出具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文忠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61号

罪犯王家礼,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家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8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六年三月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74号

罪犯周建辉,男,汉族,1993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建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4日被交付执行。
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另附有湖北省仙桃市胡场镇民镇办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周建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周建辉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70号

罪犯刘文松,男,汉族,1985 年 3 月 29 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小学文化,现在 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 (2013)昆刑三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文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4月17日被交付执行。
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 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 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另附有织金县金龙苗族彝族布依族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文松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