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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572-1576号

2018-06-15 14:16:5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12号
罪犯马礼珍,女,回族,小学文化,生于1967年11月10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因贩卖毒品罪,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5月1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罪犯马礼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低保证证明确无履行财产刑能力。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礼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13号
罪犯张孔南,女,佤族,小学文化,生于1981年10月28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县。因运输毒品罪,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3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2014年12月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2月9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罪犯张孔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六次。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未履行,开具无能力履行财产性证明。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孔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39号
罪犯李玉芬,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总计人民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曲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李玉芬的定罪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撤销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曲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李玉芬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李玉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云南省曲靖监狱执行。
执行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无变动。
罪犯李玉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犯,民赔付50000元未履行,系精准扶贫对象。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芬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44号
罪犯吴小板,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8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08月15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7月2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吴小板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吴小板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吴小板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吴小板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小板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提供不能履行财产刑贫困证明。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曲狱提减字第443号
罪犯毛日干,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2年03月0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05月03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2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毛日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毛日干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毛日干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毛日干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毛日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罪犯。提供不能履行财产性贫困证明。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日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