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571号

2018-06-15 14:16:1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白拉地,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4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于2012年1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4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五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白拉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25.7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拉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