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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569-1570号

2018-06-13 14:14:2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635号
罪犯赵聪,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6日以(2016)云刑终1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16年04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636号
罪犯肖顺鹏,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部财,于2015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顺鹏,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狱内月平均日常消费达338.79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六次、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在“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顺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