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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554号

2018-06-11 15:22: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719号
罪犯仝小露,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6)云刑核6297565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6年3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仝小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