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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553号

2018-06-11 15:21:4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7号
罪犯杨太周,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6日以(2013)年保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宣判后,被告杨太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于2013年12月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3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9个表扬,属假释期间又犯罪、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太周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