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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497-1552号

2018-06-07 15:2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36号
罪犯饶克云,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03月07日,于2016年03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克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1号
罪犯王国钦,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7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6年04月07日,于2017年10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钦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40号
罪犯黄群林,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6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3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三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群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3号
罪犯张强,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6年01月29日,于2016年03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记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1号
罪犯李春林,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04月13日,于2016年04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记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4号
罪犯陆学荣,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6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罚金: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05月16日,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记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学荣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13号
罪犯石富明,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3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6年02月22日,于2016年0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富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48号
罪犯李江红,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01月05日。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41号
罪犯赵老海,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01月21日,于2016年0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老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24号
罪犯林斌,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12月08日,于2016年01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获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22号
罪犯黄丕华,男,1979年9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01月04日,于2016年0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丕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25号
罪犯曲木呷果,男,1983年7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3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7月31日,于2015年09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木呷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30号
罪犯岩罕,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0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2016年01月18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47号
罪犯姜积玉,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9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05月29日,于2015年08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积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12号
罪犯熊先习,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三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先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53号
罪犯岩工,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44号
罪犯贾贵文,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4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贵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55号
罪犯赵岗,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0日以普中刑初字第(2015)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4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35号
罪犯杜海云,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5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8月11日,于2015年09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海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38号
罪犯伏辉,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7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7月15日,于2015年08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三次,二〇一七年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伏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9号
罪犯李朝相,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朝相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34号
罪犯罗朝勇,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5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9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其他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朝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43号
罪犯付朝庆,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于2015年04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朝庆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46号
罪犯胡雪生,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03月27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4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雪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17号
罪犯岩三扁,男,1979年4月9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6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五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20号
罪犯鲍小涛,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1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小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26号
罪犯岩文,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5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于2015年04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18号
罪犯岩用力,男,1981年5月1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5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第5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4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用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5号
罪犯伍光兵,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光兵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50号
罪犯岩吨派,男,1959年2月8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吨派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28号
罪犯岩叫,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1月29日,于2015年02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获记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54号
罪犯赵明荣,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5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3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荣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39号
罪犯章苏,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12月03日,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五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章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31号
罪犯李阿染,男,1982年2月8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5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11月05日,于2015年04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二〇一七年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阿染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37号
罪犯岩叫,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贩卖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5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06月25日,于2015年0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二〇一七年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19号
罪犯岩依扁,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12月04日,于2015年04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15号
罪犯岩英,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于2015年03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42号
罪犯方双龙,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3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双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6号
罪犯岩拉,男,1960年5月8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5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4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23号
罪犯刘永友,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1月8日,于2015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29号
罪犯岩论,男,1968年8月9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1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于2015年0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27号
罪犯岩香,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2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07月13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07月13日,于2015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32号
罪犯张云贵,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8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七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贵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21号
罪犯嘎三,男,1983年4月7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以(2014)云高刑终第4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嘎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52号
罪犯岩温香,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16号
罪犯岩在怀,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于2015年03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在怀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51号
罪犯岩三叫墩,男,1971年3月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9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叫墩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2号
罪犯杨春雄,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于2015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雄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7号
罪犯李文燕,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于2015年0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七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燕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49号
罪犯王安定,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定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33号
罪犯刘贤泽,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仙桃市,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6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14年09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二〇一七年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贤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14号
罪犯董树荣,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7月01日以(2009)弥刑初字00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02月06日至2011年02月05日止,于2014年03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七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树荣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10号
罪犯陈继辉,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2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07月13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继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45号
罪犯段小华,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1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06月13日,于2014年08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小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8号
罪犯李旋,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贩卖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5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06月25日,于2015年0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六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普狱刑更字第11号
罪犯代江,男,1977年7月2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4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14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七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