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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486-1496号

2018-06-07 15:20:1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806号
罪犯杨永寿,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6)云高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名罪犯现死缓考验期满,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日常审核中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1803号
罪犯柏志武,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4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柏志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柏志武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805号
罪犯赵军国,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以(2016)云刑终1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4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赵军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军国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809号
罪犯梁正伟,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以(2016)云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3月25日送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2016年6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梁正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认清犯罪危害。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熟练背诵《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其为行动准则。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整顿教育活动”中,积极落实,查找不足,态度端正,严格执行“五定位,一集体,三人行动小组”制度,自觉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罪犯梁正伟在死缓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正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807号
罪犯陈克发,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7日以(2016)云刑终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核准对被告人陈克发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6年04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综上所述,罪犯陈克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克发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808号
罪犯牙巴史铁,男,1979年5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2日以(2016)云刑核7284313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5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综上所述,罪犯牙巴史铁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牙巴史铁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602号
罪犯杨春成,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2日以(2016)云刑核7897399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05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现死缓考验期满,考验期内无期故意犯罪。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成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639号
罪犯纪成都,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因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以(2016)云刑核3108854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4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现死缓考验期满,考验期内无期故意犯罪。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成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810号
罪犯吉火此黑,男,1986年2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4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八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火此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811号
罪犯麦麦提托合提.艾合麦提尼亚孜,男,1988年3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于2015年01月16日送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于2017年07月04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记表扬八次、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保山监狱审批立功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麦麦提托合提.艾合麦提尼亚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 号
罪犯雷景德,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5月04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7月19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8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09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6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十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假释期间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景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