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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482-1485号

2018-06-07 15:19:4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张发美,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5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5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三年零四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张发美系系数罪并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无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月均消费40.73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王保山,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6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3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2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于2012年09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零十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王保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年11月至2018年4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72.61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保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阿吉老发,男,1988年2月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4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阿吉老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31.74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吉老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曾繁友,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7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2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1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于2012年0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2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一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曾繁友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年8月至2018年4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9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62.0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繁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