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435-1437号
2018-06-05 15:17: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468号
罪犯喻斌,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2月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出具了楚雄市鹿城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月平均消费2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喻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467号
罪犯陈明军,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2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六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提供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月平均消费17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466号
罪犯何文坤,男,1987年9月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大姚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8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8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0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对罪犯何文坤的判决。判决宣判后,罪犯何文坤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8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03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提起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1日驳回申诉。于2016年0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狱内月平均消费270.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文坤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