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
2015-01-12 15:59:10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4)保狱减字第75号
罪犯张云峰,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家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迎宾路13号。2012年6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云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3个表扬,1个特殊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峰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4)保狱减字第76号
罪犯姜洪,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镇雄县人,家住云南省镇雄县尖山乡长安村28号。2012年6月27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姜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3个表扬,1个特殊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洪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4)保狱减字第77号
罪犯张才华,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家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城东居委会常萌路19号。2012年5月31日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才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才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1个特殊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才华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4)保狱减字第78号
罪犯贾恒,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家住云南省镇雄县母享村贾家寨村民小组6号。2012年8月14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贾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1个特殊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恒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4)保狱减字第79号
罪犯李金华,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德县人,家住云南省永德县小勐统镇明珠村俏皮田组。2012年8月30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1个特殊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华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4)保狱减字第80号
罪犯寸永亮,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盈江县人,家住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高里村委会户缺坝村民小组。2012年4月5日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寸永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寸永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1个特殊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寸永亮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4)保狱减字第81号
罪犯朱雪海,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家住云南省施甸县仁和镇仁和村沙沟三组041号。2012年8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雪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雪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1个特殊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雪海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4)保狱减字第82号
罪犯杨永明,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三组。2012年5月18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明犯合同诈骗、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永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1个特殊表扬。该犯属数罪并罚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明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