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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428-1434号

2018-06-04 17:20:4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8号
罪犯秦春林,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02月24日,于2016年0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5次,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因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春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23号
罪犯李记军,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0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但该犯提供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记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20号
罪犯卢敏杰,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于2016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记表扬四次,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因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敏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21号
罪犯阿库子黑,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于2016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严情形,有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库子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22号
罪犯施建朝,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9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建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9号
罪犯王庆洋,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于2016年0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五次,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因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庆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吴正江,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09月18日。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3日以(2015)高刑终字第9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9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