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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427号

2018-06-04 17:2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71号
罪犯白正立,男,彝族,1956年6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正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494.80元(含已预付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白正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正立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37.12元,账户余额为2997.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正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