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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414-1425号

2018-06-04 17:19:0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李彩芬,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160000元、戒指1枚)。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8年2月11日履行财产刑3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8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彩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梅红美,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因集资诈骗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9785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7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1日裁定不予减刑;
2016年12月08日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系金融诈骗罪犯,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扣梅犯房款198000元,用于偿还梅犯欠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于2017年11月16日缴纳30000元;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以(2017)云05执11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1)保中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在考核中获记10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梅红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643号
罪犯袁华,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依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639号
罪犯郝丽敏,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9月8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五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丽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641号
罪犯邱胜玉,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27日履行五万元;服刑期间于2017年9月8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五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胜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640号
罪犯徐丽,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9月18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二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644号
罪犯袁华,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穆文月,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8年2月13日履行财产刑2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文月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赵建行,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8年2月12日履行财产刑1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建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642号
罪犯博什么扯各,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06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12月14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四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博什么扯各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刘地坪,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11月29日履行财产刑1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地坪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912号
罪犯余晴晴,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云刑终1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4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晴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