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403-1411号

2018-06-01 17:17:1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403号
罪犯且沙此列,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此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404号
罪犯赤黑里呷,男,1980年6月5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6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里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405号
罪犯俄底扯拉,曾用名赤黑扯拉,男,1984年3月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5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俄底扯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406号
罪犯姚忠,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刑三初字第176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姚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日送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407号
罪犯匡子福,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盈江县人,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2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刑三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匡子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匡子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399号
罪犯彭希,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2015年6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楚中刑初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罪犯彭希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决中彭希的定罪量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6848.81元(已履行)。于2016年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四次。该犯月平均消费56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402号
罪犯陈永飞,男,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4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提供了福泉市仙桥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在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86.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401号
罪犯李铁军,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绥宁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无上诉、抗诉。于2014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七次,特殊表扬一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铁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400号
罪犯且沙仁扯,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1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已交纳罚金10000元,提供贫困证明。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七次,月平均消费389.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仁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