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402号
2018-06-01 17:16:2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岩三,男,傣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95.39元,账户余额8200.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