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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385-1387号

2018-05-21 15:04:52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57号

罪犯王有福,男,汉族,1991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有福犯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有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57号

罪犯王有福,男,汉族,1991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有福犯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有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58号

罪犯吴寿能,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寿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2月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寿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吴寿能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58号

罪犯吴寿能,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寿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2月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寿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吴寿能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64号

罪犯林洪强,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洪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洪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42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二○一六年三月八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六年三月十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洪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64号

罪犯林洪强,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洪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洪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42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二○一六年三月八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六年三月十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洪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