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343-1383号
2018-05-17 16:40:53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4号
罪犯阿里木尼古,女,1981年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于2012年2月21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于2012年07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83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共计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里木尼古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5号
罪犯玉哦,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布朗族,文盲,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5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于2014年10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哦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8号
罪犯何六叶,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3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六叶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3号
罪犯黑么次扎,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以 [2015]丽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履行2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于2016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共计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黑么次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9号
罪犯刘琼珍,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5日以(2014)楚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3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7月15日起)。于2014年07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琼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0号
罪犯余美珠,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9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已执行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52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美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1号
罪犯岩纳,女,1993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岩纳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于2013年0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52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2017年2月至5月严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2号
罪犯凹拱锐,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执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于2012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凹拱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4号
罪犯张介芬,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9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3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5日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5年09月30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介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3号
罪犯郑后勤,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30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5日执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9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后勤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4号
罪犯阿里木尼古,女,1981年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于2012年2月21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于2012年07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83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共计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里木尼古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5号
罪犯玉哦,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布朗族,文盲,国籍不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5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于2014年10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哦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8号
罪犯何六叶,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3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六叶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3号
罪犯黑么次扎,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以 [2015]丽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履行2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于2016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共计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黑么次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9号
罪犯刘琼珍,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5日以(2014)楚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3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7月15日起)。于2014年07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琼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0号
罪犯余美珠,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9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已执行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52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美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1号
罪犯岩纳,女,1993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岩纳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于2013年0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52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2017年2月至5月严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2号
罪犯凹拱锐,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执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于2012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凹拱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4号
罪犯张介芬,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9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3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5日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5年09月30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介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3号
罪犯郑后勤,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30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5日执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9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于2016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后勤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6号
罪犯道努,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于2012年08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829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道努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7号
罪犯龚顺石,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7日已执行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9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于2013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执字第4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顺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5号
罪犯姜凤,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6日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4年09月25日起),于2014年10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凤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4号
罪犯杨小四,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3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交纳2000元),刑期自2015年08月05日起。于2015年11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1号
罪犯喊应,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5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4日交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88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喊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2号
罪犯瑞进,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5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4日已交3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8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瑞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5号
罪犯排木兰,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因犯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12月29日被假释,2012年7月3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德刑三初字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与犯走私毒品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07月31日起。于2012年09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十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木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0号
罪犯麻约,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0日以(2012)楚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于2012年09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83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麻约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0号
罪犯杨维淑,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执行1000元),(刑期自2015年08月17日起)。于2015年09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维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8号
罪犯麻锐,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景颇族,缅甸国籍,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3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于2012年09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82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麻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6号
罪犯董木苗,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7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01月29日起)。于2015年04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木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1号
罪犯周丽,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蒙自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04月19日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9月8日执行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于2012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2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52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0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2号
罪犯赵志芬,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7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执行1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02月2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3号
罪犯丁孔诺,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3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22日执行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于2013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02月2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孔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8号
罪犯思小珍,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25日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6年01月10日起。于2016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思小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9号
罪犯阿吾莫色各,女,1983年2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8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9月14日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5年07月21日起)。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吾莫色各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7号
罪犯张忠娟,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于2015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3号
罪犯喊笋,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7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8月25日已执行3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于2015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喊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6号
罪犯李润仙,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8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执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于2014年11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润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6号
罪犯李润仙,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8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执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于2014年11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润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9号
罪犯麻香,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景颇族,缅甸国籍,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3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于2012年09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8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麻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9号
罪犯麻香,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景颇族,缅甸国籍,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3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于2012年09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8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麻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7号
罪犯张阿珍,女,1978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于2012年10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8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阿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0号
罪犯虎翠英,女,1987年03月0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06日履行3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于2015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虎翠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8号
罪犯木尔只洗,女,1989年09月05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04月09日履行2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0日起)。于2016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木尔只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9号
罪犯余大妹,女,1983年03月10日出生,傈僳族,文盲,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30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04月09日履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4日起)。于2016年01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大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7号
罪犯小安,女,1979年出生,傣族,文盲,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0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于2014年10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小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4号
罪犯南水怒,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9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8月24日已执行3000元),刑期自2014年01月28日起。于2014年06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南水怒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7号
罪犯张阿珍,女,1978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于2012年10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8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阿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0号
罪犯虎翠英,女,1987年03月0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06日履行3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于2015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虎翠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8号
罪犯木尔只洗,女,1989年09月05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04月09日履行2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0日起)。于2016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木尔只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9号
罪犯余大妹,女,1983年03月10日出生,傈僳族,文盲,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30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04月09日履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4日起)。于2016年01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大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7号
罪犯小安,女,1979年出生,傣族,文盲,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0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于2014年10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小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4号
罪犯南水怒,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9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8月24日已执行3000元),刑期自2014年01月28日起。于2014年06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南水怒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6号
罪犯玛英高,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景颇族,缅甸国籍,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9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已执行3000元),刑期自2016年02月06日,于2016年03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玛英高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4号
罪犯安南,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9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8月27日)。于2014年09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5号
罪犯涂艳,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9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3日已执行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于2015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涂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2号
罪犯赵志美,女,1973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7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04月09日履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11月01日起)。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02月2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1号
罪犯杨惠琼,女,1984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0月23日履行财产刑3000元,2018年04月09日履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于2016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惠琼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6号
罪犯玛英高,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景颇族,缅甸国籍,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9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9日已执行3000元),刑期自2016年02月06日,于2016年03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玛英高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4号
罪犯安南,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9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8月27日)。于2014年09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5号
罪犯涂艳,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9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3月13日已执行5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于2015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涂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2号
罪犯赵志美,女,1973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7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04月09日履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2年11月01日起)。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5年02月2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1号
罪犯杨惠琼,女,1984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0月23日履行财产刑3000元,2018年04月09日履行2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于2016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惠琼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