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333-1342号
2018-05-15 10:28:1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75号
罪犯沈阳林,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起,于2016年0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五次。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阳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程凯,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起,于2016年0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记表扬五次。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凯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74号
罪犯史绍红,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7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赔偿金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五次。月平均分91.9分。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赔偿金60000元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绍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10号
罪犯林芳义,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11月04日,于2015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记表扬五次。
该犯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芳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杨务打,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0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九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务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张中华,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3日以(2014)迪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67342.97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获记监狱表扬七次。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财产167342.97元已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中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张阿基,男,1983年5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23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五次。月平均分95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未超300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阿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阿机尔只,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十月记表扬五次。月平均分102.1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未超300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机尔只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雀银海,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05日以(2009)怒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金15000元。于2010年4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7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执字第2084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0年。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后,于2014年2月28日被云南省兰坪县森林公安局解回再审。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04日以(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8日起,于2014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九月记表扬七次。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发现漏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罚金5000元已终结执行,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雀银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和会永,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因抢劫罪;放火罪;经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怒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害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8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八次。月平均分104.3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共同民事赔偿120000元,未赔偿。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未超300元。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和会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