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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094-1110号

2018-05-11 15:32:0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55号
罪犯金鑫,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南街2号附2号1单元3-2,现在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83号判决书,以被告人金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35号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6年4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12月31日,该犯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和法释﹝2016﹞2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鑫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赵明登,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罗汉村罗汉4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赵明登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赵明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赵明登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2月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明登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12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明登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余显祥,男,1984年4月4日生,满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坡头镇堰塘村英盘组17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6月18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显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显祥不服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显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次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2月2日送文山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12月,该犯考核共获记3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余显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杨锦竹,男,1995年1月16日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龙县关坪乡关坪村委会元里场组11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锦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杨锦竹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21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2016年1月21日入监至2017年12月31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5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杨锦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熊玉良,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江县澧江镇凤凰路19号3幢3单元302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熊玉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熊玉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玉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12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熊玉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李昌义,男,1992年10月5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可乐乡新民村多宣组,现在文山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5月14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义犯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昌义不服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昌义犯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4月12日送文山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12月,该犯考核共获记2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李昌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李克云,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富乐镇必米村委会必米村,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李克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李克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克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12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克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杨贵林,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会龙镇汪家店村5组4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贵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贵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2016年1月14日入监至2017年12月31日该犯考核共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杨贵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左厂生,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8日以(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记表扬三次。死缓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厂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杨金权,男,1987年3月18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县五印乡鼠街村委会小瓦嘎上社,现在文山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7月28日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权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金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25号刑事裁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金权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20日送文山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12月,该犯考核共获记3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杨金权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王继平,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石尧村一组37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七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王继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王继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6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继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继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12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继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54号
罪犯叶福刚,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兰岭村6组,现在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62号判决书,以被告人叶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叶福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32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基本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基本能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基本能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基本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12月31日,该犯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和法释﹝2016﹞23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福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李玉强,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稻地镇龙凤庄村5牌24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00元,并对李玉强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李玉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2016年1月13日入监至2017年12月31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李玉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陈关圩,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勐撒农场分场六队8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关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陈关圩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2016年1月18日入监至2017年12月31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陈关圩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曹群国,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樟树乡樟树村下街组,现在文山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11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曹群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4日送文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12月,该犯考核共获记3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曹群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彭勇,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县娜允镇海关路25号2幢3单元301室,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彭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彭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7年12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彭勇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文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刘彦彬,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宾川县金牛镇牛井社区牛井二村。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彦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告人伍玉龙、李忠权、李树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2016年1月7日入监至2017年12月31日该犯考核共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刘彦彬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