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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111-1114号

2018-05-11 15:30:3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913号
罪犯刘厚凡,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6日以(2016)云刑核4777968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03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名罪犯现死缓考验期满,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日常审核中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兵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904号
罪犯杨绍兵,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昆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整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24498.5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6日以(2016)云刑核3557069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03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名罪犯现死缓考验期满,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日常审核中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兵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808号
罪犯蒋洪,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09)玉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2031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12年01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04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记表扬十三次。系病犯,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洪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800号
罪犯候云华,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运输毒品罪;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05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1月10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十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候云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