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115-1329号
2018-05-11 15:29:2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李军,男,哈尼族, 1991年6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人铁建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2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2次,月均消费209.98元,账户余额455.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岩罕,男,傣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6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3次,月均消费257.11元,账户余额5555.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岩温丙,男,傣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0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月均消费144.29元,账户余额15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7号
罪犯申勇奇,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勇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申勇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0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2月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申勇奇系累犯、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81.88元,狱内月平均消费30.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勇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5号
罪犯罗云元,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云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云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24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罗云元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6年1月19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9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云元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2次。账户余额1185.05元 、月平均消费219.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云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7号
罪犯黄德勇,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35.13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德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德勇系八类犯(财产性)、特定暴力性罪犯(抢劫、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帐户余额1460.15元,月平均消费197.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岩温坎,男,傣族, 1980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5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247.56元,账户余额818.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52号
罪犯拉马阿鬼,男,彝族, 1983年4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马阿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拉马阿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5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拉马阿鬼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79.83元,账户余额1619.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拉马阿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胡定龙,男,汉族, 1969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定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定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定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2次,月均消费328.14元,账户余额902.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定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罗忠寿,男,壮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忠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徒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184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以(2016)云刑核783941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8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忠寿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月均消费106.31元,账户余额730.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忠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606号
罪犯匡桂阳,男,汉族, 1990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桂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匡桂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8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匡桂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3次,月均消费230.67元,账户余额1933.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匡桂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7号
罪犯谢友元,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友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友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友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月19日送达判决,并于2016年9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友元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434.3元 、月平均消费94.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友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岩温坎,男,傣族, 1979年3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4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110.4元,账户余额165.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岩昆办,男,傣族,1981年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昆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昆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8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昆办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月均消费194.58元,账户余额1952.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昆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2号
罪犯普继林,男,哈尼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继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元。宣判后,被告人普继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29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5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继林系八类犯(财产性)、特暴罪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916.93元 、月平均消费1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继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饶鎏贵,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南涧县,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鎏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7674元。宣判后,被告人饶鎏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饶鎏贵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2次,月均消费131.69元,账户余额76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鎏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赵八斤,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八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698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八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八斤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月均消费60.56元,账户余额557.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八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阿奎子日,男,彝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奎子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奎子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32号刑事判决,撤销对上诉人阿奎子日的定罪量刑部分,以上诉人阿奎子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6年3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奎子日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122.31元,账户余额130.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奎子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8号
罪犯赵文,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文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1043.21元,狱内月平均消费290.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49号
罪犯岩相,男,傣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人岩三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8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相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月均消费285.42元,账户余额1758.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马英俊,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英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英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马英俊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3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英俊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445.77元,账户余额3837.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英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9号
罪犯朱光辉,男,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光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朱光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朱光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月20日送达判决,并于2016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光辉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2203.66元,狱内月平均消费220.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光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640号
罪犯杨汉珍,女,汉族,1959年7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汉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汉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73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四项,即对被告人杨汉珍的定罪量刑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86克,手机4部依法没收。并于2016年3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汉珍系毒品再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6年3月起至2017年3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287.22元,账户余额7366.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汉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607号
罪犯洪国院,女,汉族,1977年4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国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洪国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3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洪国院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6年3月起至2017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月平均消费211.95元,账户余额10592.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国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56号
罪犯文古科且,男,彝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古科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文古科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3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文古科且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文古科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6年3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文古科且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127.67元,账户余额2105.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古科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岩问,男,傣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月19日送达判决,并于2016年4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问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2次。账户余额197.67元 、月平均消费169.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53号
罪犯梁祁林,男,汉族,1993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祁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祁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8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祁林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月均消费258.3元,账户余额398.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祁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岩向坎,男,傣族,1968年5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向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向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5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岩向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6年3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向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91.68元,账户余额6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向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纪荣华,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荣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2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纪荣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138.07元,账户余额214.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荣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李德亮,男,彝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德亮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李德亮书面提出撤诉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德亮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3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德亮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59.29元,账户余额315.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三戈,男,哈尼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现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三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3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三戈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229.16元,账户余额1159.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55号
罪犯魏义堂,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义堂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义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义堂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269.67元,账户余额5157.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义堂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陈中强,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中强犯故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中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3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中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350.95元,账户余额360.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李正忠,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正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25264.23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正忠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3次,月均消费86.76元,账户余额94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马玉朋,男,回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玉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原审的定罪量刑部分,以上诉人马玉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6年2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玉朋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301.47元,账户余额8199.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玉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铁老五,男,拉祜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铁老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7454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铁老五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老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许祥,男,汉族,1992年 3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石屏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66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许祥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许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6年3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祥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393.83元,账户余额803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谌顺文,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顺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谌顺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3次,月均消费164.35元,账户余额395.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谌顺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优二,男,哈尼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优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人四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优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296.61元,账户余额1687.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优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曾艳奇,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艳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艳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艳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278.62元,账户余额2084.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艳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王飘雪,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飘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飘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飘雪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216.24元,账户余额1258.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飘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岩温,男,傣族,1990年5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2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3号
罪犯张明前,男,佤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明前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101.67元 、月平均消费16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641号
罪犯王国英,女,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郑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国英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5日以(2015)豫法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2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国英系累犯、数罪并罚,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6年2月起至2017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月平均消费160.29元,账户余额1459.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0号
罪犯叶发荣,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发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叶发荣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叶发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27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发荣系八类犯(财产性)、特定暴力犯、有组织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罪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2次。账户余额255.87元 、月平均消费130.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发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曾建中,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建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建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建中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月均消费327.54元,账户余额3323.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建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66号
罪犯郑聪聪,男,汉族,1992年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聪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聪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聪聪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149.32元 、月平均消费232.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聪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68号
罪犯王念,男,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念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3484.58元 、月平均消费275.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61号
罪犯夏石党,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石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石党系八类犯(财产性)、累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3.91元 、月平均消费62.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石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4号
罪犯张祥,男,傣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0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祥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1355.47元 、月平均消费254.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6号
罪犯张珍福,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珍福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珍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68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张珍福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6年1月8日送达判决,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珍福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796.66元,狱内月平均消费150.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珍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龚巍巍,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巍巍犯运输毒品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龚巍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巍巍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二次,帐户余额13380.81元,月平均消费205.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巍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吴开光,男,苗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开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开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开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57.23元,账户余额346.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开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5号
罪犯张岭,男,汉族,1989年5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岭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580.23元 、月平均消费24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肖庚金,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庚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庚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庚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354.54元,账户余额4208.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庚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赵祖兴,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祖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祖兴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赵祖兴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2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赵祖兴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祖兴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198.61元,账户余额4305.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祖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岩香宰,男,傣族, 1962年4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段贵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香宰系累犯、毒品再犯、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二次,帐户余额1276.15元,月平均消费74.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1号
罪犯罗爽,男,汉族,1993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12月9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爽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3137.72元 、月平均消费369.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9号
罪犯汪烈胜,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烈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烈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烈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月11日送达判决,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烈胜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975.41元 、月平均消费225.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烈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63号
罪犯张云,男,拉祜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云系特定暴力性罪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2次。账户余额615.65元 、月平均消费87.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6号
罪犯缪东合,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东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缪东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缪东合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1797.97元 、月平均消费9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东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8号
罪犯王伟,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月1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伟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3845.73元 、月平均消费31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47号
罪犯吴常源,男,汉族,1988年6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常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42475.65元。宣判后,同案人石润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常源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97.15元,账户余额1252.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常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0号
罪犯李洪高,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高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洪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高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月8日送达判决,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洪高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2245.8元 、月平均消费187.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71号
罪犯白正立,男,彝族,1956年6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正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494.80元(含已预付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白正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正立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37.12元,账户余额为2997.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正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温荣保,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牟定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荣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温荣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温荣保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124.64元,账户余额1154.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荣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胡华,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72.11元,账户余额220.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王超,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已付5000元(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超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月均消费135.21元,账户余额19.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48号
罪犯李小忠,男,彝族,1992年8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789.82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小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忠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126.44元,账户余额143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涂明辉,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明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涂明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维持对涂明辉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涂明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月均消费549.49元,账户余额1110.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明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岩坎,男,傣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156.22元,账户余额5.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王朝保,男,苗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保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朝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朝保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18.33元,账户余额8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46号
罪犯李葵,男,彝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石屏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6498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葵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56.72元,账户余额107.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54号
罪犯彭俊涛,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俊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俊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彭俊涛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彭俊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6年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俊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264.98元,账户余额2263.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俊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52号
罪犯李宏金,男,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宏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895.1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宏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189.19元,账户余额1585.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宏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6号
罪犯岩应坎,男,傣族,1992年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岩应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52.14元,账户余额605.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42号
罪犯张吉富,男,彝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吉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30241.26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吉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吉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82.68元,账户余额612.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吉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69号
罪犯王继永,壮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继永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继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55.8元,账户余额为42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继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44号
罪犯潘小二,男,苗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贞丰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小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潘小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77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潘小二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潘小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6年1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小二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138.46元,账户余额280.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小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57号
罪犯吴华仁,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麻章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华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华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5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被告人吴华仁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吴华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6年1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华仁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270.94元,账户余额183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华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43号
罪犯苏永双,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永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永双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永双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14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永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208.39元,账户余额1909.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永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45号
罪犯罗扎袜,男,拉祜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扎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扎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扎袜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61.17元,账户余额78.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扎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41号
罪犯张建聪,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泸西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已缴纳(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建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建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狱内月平均消费324.95元,账户余额2164.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2号
罪犯陈有金,男,生于1977年9月30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石屏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有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7184元(未履行)。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并于2016年1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有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月均消费144.66元,账户余额4726.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有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39号
罪犯盘寿林,男,瑶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寿林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人邓福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寿林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18.27元,账户余额603.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寿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40号
罪犯张建兵,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泸西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60925.9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建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建兵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92.37元,账户余额907.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李红文,男,哈尼族,1994年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184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红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红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164.23元,账户余额639.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58号
罪犯吴文贵,男,彝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文贵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135.9元,账户余额1120.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李发军,男,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发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发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86号刑事判决,撤销对李发军的定罪量刑部分,以上诉人李发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6年1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发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3次,月均消费160.06元,账户余额1268.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32号
罪犯刘思见,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思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思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2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思见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63.02元,账户余额1041.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思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38号
罪犯魏后军,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4498.5元。宣判后,被告人魏后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后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狱内月平均消费227.01元,账户余额591.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6号
罪犯张阿克,男,哈尼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阿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阿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9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3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阿克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帐户余额38.23元,月平均消费157.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阿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33号
罪犯岩衣丙,男,傣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衣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2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衣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156.93元,账户余额96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衣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37号
罪犯杨梓轩,男,彝族,1993年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梓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8084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梓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梓轩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113.05元,账户余额234.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梓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34号
罪犯卢者斗,男,哈尼族,1990年6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者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2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者斗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93.41元,账户余额8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者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邓福荣,男,瑶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福荣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福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福荣,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445.5元,月平均消费138.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福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30号
罪犯曾敏平,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敏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12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敏平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86.45元,账户余额254.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敏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36号
罪犯蒋本发,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本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本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蒋本发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本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月均消费161.86元,账户余额3040.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本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35号
罪犯杨顺友,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顺友作出的假释,以被告人杨顺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顺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6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定罪部分,撤销原判量刑部分,以上诉人杨顺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6年1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顺友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164.45元,账户余额521.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张卜,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1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卜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178.34元,账户余额2996.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23号
罪犯俸传兴,男,傣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耿马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俸传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2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俸传兴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60.22元,账户余额317.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俸传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26号
罪犯岩囡,男,傣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2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囡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36.57元,账户余额97.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27号
罪犯张代锋,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代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代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2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代锋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218.41元,账户余额1828.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代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31号
罪犯石正培,男,苗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于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正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4498.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2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正培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月均消费154.77元,账户余额222.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正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28号
罪犯李胜,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2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胜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313.51元,账户余额4511.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29号
罪犯陈春洪,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12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春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36.92元,账户余额442.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24号
罪犯岩三,男,布朗族,1994年1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2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月均消费186.94元,账户余额1811.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杨社欧,男,哈尼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社欧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社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218.79元,账户余额190.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社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25号
罪犯陈双喜,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双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双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2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双喜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月均消费212.02元,账户余额3045.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双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22号
罪犯龙美奇,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美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龙美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2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美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月均消费95.74元,账户余额1661.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美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麻青,女,苗族,1961年5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麻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2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麻青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12月起至2017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月平均消费210.36元,账户余额1007.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1号
罪犯学嘎,男,哈尼族,1990年7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学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学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1月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7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学嘎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帐户余额1648.5元,月平均消费124.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学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4号
罪犯李金元,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金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9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3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金元系毒品再犯、累犯、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帐户余额1345.79元,月平均消费78.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5号
罪犯邓阿二,男,哈尼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阿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6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2月2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阿二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111.83元,狱内月平均消费90.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阿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号
罪犯周有刚,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宁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有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有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0月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有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1月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有刚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2701.25元 、月平均消费166.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有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4号
罪犯肖利生,男,汉族,1991年12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利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马成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0月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利生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狱内月平均消费357.38元,账户余额2472.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利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8号
罪犯王霖,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马成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0月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霖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帐户余额10118.33元,月平均消费22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霖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段贵聪,男,回族, 1970年7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沅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贵聪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段贵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贵聪系数罪并罚、八类犯(财产性)、有组织的暴力性罪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三次,帐户余额11054.71元,月平均消费212.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贵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4号
罪犯何荣平,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荣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10月30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荣平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116.79元,月平均消费169.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荣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岩三糯,男,傣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8月14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3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糯系毒品再犯、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188.34元,月平均消费16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6号
罪犯杨盛华,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盛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盛华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47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盛华系特定暴力性、限制减刑罪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帐户余额51.78元,月平均消费29.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盛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李小三,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0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4次,月均消费36.17元,账户余额128.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董永梦,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 (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永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永梦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狱内月均消费211.64元,账户余额508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永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郭军,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军系毒品再犯、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12.9元 ,月平均消费96.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号
罪犯应剑波,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应剑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应剑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2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应剑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64.66元,账户余额843.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应剑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叶华,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4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叶华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叶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5次,月均消费411.6元,账户余额2244.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605号
罪犯王进成,男,彝族, 1995年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进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7148.6元。宣判后,同案人梁玉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进成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5次,月均消费133.04元,账户余额286.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604号
罪犯张军,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4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张军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5次,月均消费250.65元,账户余额548.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83号
罪犯李永福,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永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2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永福系累犯、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帐户余额4481.97元,月平均消费19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王伟,男,汉族, 1972年8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撤销判决,发回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经过审理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3次,月均消费251.35元,账户余额1077.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吴忠黎,男,汉族,1993年4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忠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5年11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忠黎,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2121.34元,月平均消费319.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忠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51号
罪犯卢国才,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国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11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国才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55.09元,账户余额472.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国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追二,男,哈尼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追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追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6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追二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追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追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5次,月均消费234.86元,账户余额1577.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追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谭零兵,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零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谭零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零兵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26.72元,账户余额262.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零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3号
罪犯付兴武,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兴武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对付兴武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兴武系特定暴力性犯罪、数犯、累犯、限制减刑罪犯、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28.78元,狱内月平均消费25.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兴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6号
罪犯李友才,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友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友才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李友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1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1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友才系八类犯(财产性)、累犯、毒品再犯、限制减刑罪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账户余额1244.2元,月平均消费107.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友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号
罪犯罗程耀,男,布依族,1991年1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程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程耀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4022.9元 、月平均消费3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程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19号
罪犯周爱均,男,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爱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爱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1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爱均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39.25元,账户余额872.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爱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50号
罪犯李洪晏,男,彝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石屏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11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洪晏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63.80元,账户余额1424.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45号
罪犯张川,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1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川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23.57元,账户余额399.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李卫华,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卫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卫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1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卫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44.10元,账户余额585.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卫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杨剑,男,汉族, 1978年9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的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5次,月均消费330.15元,账户余额4087.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胡林,男,汉族,1995年10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4184元,已履行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林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5次,月均消费360.5元,账户余额1218.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王贵成,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贵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贵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1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贵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231.36元,账户余额1433.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20号
罪犯陆自才,男,壮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自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4498.5元。宣判后,被告人陆自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1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自才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33.22元,账户余额160.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自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杨友常,男,苗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友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10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友常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47.62元,账户余额1241.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友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王正礼,男,苗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10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正礼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06.7元,账户余额817.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43号
罪犯陈应德,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应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9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应德系八类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04.69元,账户余额2256.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卢家富,男,瑶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家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卢家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0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家富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39.64元,账户余额174.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家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21号
罪犯谷金友,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金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谷金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1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谷金友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52.4元,账户余额226.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谷金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杨石明,男,哈尼族,1995年7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石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184元,已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石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出具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赔偿执行完毕的函,狱内月均消费267.20元,账户余额792.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石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白强,男,汉族,1995年5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红中刑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白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8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杨5次,月均消费204.53元,账户余额648.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号
罪犯浦绍护,男,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浦绍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并于2015年9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浦绍护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狱内月平均消费49.95元,账户余额240.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浦绍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3号
罪犯周生文,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生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生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9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生文,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29.28元,账户余额315.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生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说余,男,哈尼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说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5年9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说余,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157.97元,月平均消费9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说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19号
罪犯李文群,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文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群系八类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祁东县民政局开具的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46.56元,账户余额2047.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杨双红,男,彝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双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双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73.72元,账户余额10.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双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马高峰,男,汉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高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高峰,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13.97元,月平均消费61.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高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8号
罪犯李小青,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小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9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青,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1717.08元,月平均消费257.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李现华,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 (2014)西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现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现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7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现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03.64元,账户余额4031.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现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王平,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8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平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283.57元,账户余额1688.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邱继武,男,生于1956年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 (2015)文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继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并于2015年9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邱继武,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9月起至2017年8月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月均消费30.98元,账户余额184.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继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陆靖慧,女,壮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靖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陆靖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8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9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靖慧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9月起至2017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田阳县田州镇人民政府开具无履行能力证明,该犯月均消费263.24元,账户余额751.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靖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冯育鹏,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育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冯育鹏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罪犯冯育鹏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2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冯育鹏撤回上诉。并于2015年8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育鹏,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5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2860.48元,月平均消费244.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育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岩腊,男,傣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孔三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7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腊,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3071.62元 、月平均消费17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0号
罪犯黄安林,男,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绥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安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黄安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7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安林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59.35元,狱内月平均消费31.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安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李文君,女,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9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9月起至2017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个旧市民政局开具无履行能力证明,该犯月均消费244.7元,账户余额775.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岩三,男,傣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95.39元,账户余额8200.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李扎妥,男,拉祜族,1990年12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扎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5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扎妥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扎妥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18.42元,账户余额206.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60号
罪犯赵利平,男,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利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利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8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利平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87.02元,账户余额762.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利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朱正刚,男,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正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梁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朱正刚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5年9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正刚,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639.3元,月平均消费202.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正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熊有亮,男,苗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有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2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有亮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6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64.4元,账户余额2750.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有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李凯,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6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294.41元,账户余额5624.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岩应,男,傣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4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7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5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157.3元,月平均消费185.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王春风,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五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春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2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春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6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 狱内月均消费227.19元,账户余额572.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纳崇超,男,回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纳崇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人马洪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2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纳崇超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287.41元,账户余额1371.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纳崇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王江艳,女,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江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王江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84号刑事裁定以上诉人王江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5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江艳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5月起至2017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景洪市允景洪街道办事处开具无履行能力证明,该犯月均消费168.413元,账户余额12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江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温建云,男,生于1972年6月9日,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 (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建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4498.5元(未履行)。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并于2015年7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温建云,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7月起至2017年10月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提供贫困证明,月均消费129.04元,账户余额266.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建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62号
罪犯哈马木只阿母,女,彝族,1953年4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哈马木只阿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哈马木只阿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裁定,于2014年10月1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哈马木只阿母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1月起至2017年10月获记表扬6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月均消费177.29元,账户余额7747.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哈马木只阿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李春飞,男,壮族,1990年1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飞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春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月2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春飞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146.84元,账户余额58.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欧阳静陵,男,汉族,1960年1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晋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静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欧阳静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静陵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附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01.91元,账户余额5910.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静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17号
罪犯杨峰,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1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峰系数罪并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76.51元,账户余额627.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李玉贵,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民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1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玉贵系特定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158.22元,账户余额191.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55号
罪犯李自有,男,彝族,1994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2014)红中刑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自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李自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自有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出具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证明函,狱内月均消费218.62年,账户余额550.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自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61号
罪犯周相海,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相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人陈湖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周相海的定罪量刑,及第四项没收毒品及手机部分。并于2015年5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相海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6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71.21元,账户余额847.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相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3号
罪犯李模,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6月2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4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李模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5年1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模,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2773.26元 ,月平均消费282.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691号
罪犯佐拉木•艾依旦木,女,维吾尔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佐拉木•艾依旦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佐拉木•艾依旦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佐拉木•艾依旦木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1月起至2017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月平均消费360.98元,账户余额331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佐拉木•艾依旦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42号
罪犯唐波,男,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洲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000.55元。宣判后,被告人唐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波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狱内月均消费104.64元,账户余额369.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70号
罪犯李清华,男,哈尼族,1992年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清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498.5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清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11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清华系特定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93.17元,账户余额793.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54号
罪犯令狐世龙,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令狐世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令狐世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12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令狐世龙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60.20元,账户余额2525.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令狐世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28号
罪犯罗顺友,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顺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10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顺友系特定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均消费83.82元,账户余额1110.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顺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熊桂芬,女,苗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桂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于2014年10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桂芬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4年10月起至2017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砚山县阿舍彝族乡人民政府开具无履行能力证明,该犯月均消费34.93元,账户余额18.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桂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赵海江,男,白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海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海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7月2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11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海江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14.23元,月平均消费246.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海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59号
罪犯张夸全,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石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夸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夸全系特定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99.19元,账户余额61.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夸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熊天兰,女,苗族,1954年4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天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熊天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9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10月2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天兰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4年10月起至2017年5月获记表扬4次。马关县木厂镇人民政府开具无履行能力证明,该犯月均消费49.93元,账户余额9873.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天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72号
罪犯杨路江,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路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路江系特定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狱内月均消费88.48元,账户余额为15.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路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17号
罪犯王家信,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石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7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家信系特定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狱内月均消费1.69元,账户余额2192.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29号
罪犯张国云,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云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977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国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5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国云系特定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06.34元,账户余额864.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周刚,男,壮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四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刚系特定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狱内月平均消费129.87元,账户余额为592.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7号
罪犯罗度文,男,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度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11月4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27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度文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账户余额432.12元 、月平均消费45.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度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赵小洪,男,彝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小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8月2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6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小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99.83元,账户余额4201.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洪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67号
罪犯潘龙生,男,彝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作出 (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龙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3316.5元,已履行(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潘龙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8月2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龙生系特定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狱内月均消费111.13元,账户余额70.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龙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白云,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白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2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云系缓刑期间又犯罪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9次,狱内月平均消费309.9元,账户余额163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马龙丁,男,生于1989年6月2日,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 (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龙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龙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7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并于2014年4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龙丁系特定暴力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4年4月起至2017年11月在考核中获记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月均消费172.19元,账户余额2441.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龙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95号
罪犯李进华,男,壮族,1988年3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李进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6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进华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附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证明,账户余额38.27元,月平均消费12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吴满青,女,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满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满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4月2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6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满青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4年8月起至2017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桂阳县流峰镇人民政府开具无履行能力证明,该犯月均消费191.04元,账户余额156.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满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杨忠国,男,苗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开远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忠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011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忠国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狱内月平均消费46.18元,账户余额为138.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716号
罪犯张绍金,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绍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绍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3年1月10日送监狱执行改造。
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5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绍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08.01元,账户余额490.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573号
罪犯吉好成呷,男,彝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好成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6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9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好成呷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18.62元,账户余额为924.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好成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季康,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季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0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2月5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45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季康,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4623.73元,月平均消费296.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季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号
罪犯张学均,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盐津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学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8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10月17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35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学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附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66.48元,账户余额1584.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秦安福,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安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秦安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0年8月10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0年10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秦安福系八类犯(财产性),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帐户余额38.33元,月平均消费53.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安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号
罪犯何跃堂,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跃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何跃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6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7月18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95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跃堂系累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7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8次。附贫困证明,账户余额598.10元,狱内月平均消费277.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跃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号
罪犯陈祥,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红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前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未执行的刑期二年七个月零十四天。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陈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恢复执行前犯故意伤害罪未执行的刑期二年七个月零十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0年6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云高刑执字第301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祥系数犯、特定暴力犯、八类犯(财产性)、缓刑期间又犯罪,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记监狱表扬12次。账户余额3233.63元,月平均消费250.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7号
罪犯李银安,男,汉族, 1976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鹤庆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银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07年6月20日以(2007)云高刑复字第1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07年8月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云高刑执字第267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银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刑为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银安系累犯、数犯、特定暴力犯、八类犯(财产性)、服刑期间又犯罪,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5月至2017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11次。账户余额1218.07元,月平均消费42.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银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