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1055-1056号
2018-05-09 17:26:1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514号
罪犯潘厚华,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8月13日做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1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18日调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厚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注意节约原材料,完成劳动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警官。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其中单项表扬一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综上所述: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厚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一八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玉狱减字第 号
罪犯李好者,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江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40092.04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好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6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好者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判决,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严重危害,表示要悔过自新,重塑自我,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警官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确实做到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改造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注意节约原材料,完成劳动任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讲文明、讲礼貌。认真遵守文明礼貌规范。现记有表扬8个,累犯、民事赔偿人民币55932.75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好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